不办案而没有办案经验的人去讲如何办案,如何进行证据分析和程序操作,有点像大姑娘讲生孩子,容易沦为纸上谈兵,甚至被批评——教授毕竟是书生。我观察会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不少,但能系统地为法科学生讲好课的不多,因为教学、研究与办案还是有区别。前年讨论律师法修改,法学院教师能否兼职办案是一个热门话题。本来因为我对这个问题很有一些体会而想写点意见来参加讨论,但又想自己也办少量案子,属于利益关联方,发表意见
事实认定是一种查明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司法人员无法穿越时空,无法直接感知这些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认识这些事实。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证据规则须服务于事实认定。 法律规则往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法律适用不是简单机械的归类性认识活动,司法人员必须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解释,才能就认定的事实作出法律的裁判。 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诉讼中的两个基本问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的两项
盗窃,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也就是说,盗窃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于是,对占有的判断就成为特别重要的问题,如果是行为人自己占有的财物或者没有人占有的财物,就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你们千万不要以为,只要是被害人心理上遗忘的财物就是刑法上的遗忘物。你们一定要知道,共同占有的时候,任何一方将财物据为己有都构成盗窃。一、占有的一般判断占有必须是他人占有。刑法上
摘要:从无形到有形,从分散到集中,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从制定法到法典化,从相对简单到日趋复杂,从国内到国际甚至全球,刑法法源成为复杂体系,这是对刑法法源历史和全球考察的基本结论。面对各种机遇和挑战,我国刑法改革势在必行。从1979刑法到1997刑法大修的18年,是中国刑法体系的初创阶段,1997刑法修改至今的20余年是刑法体系基本确立到逐步完备的阶段。仅就刑事立法而论,刑法法典化、双层次立法、三层次立法等讨论
与普通受贿不同,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达不到数额较大时,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把索贿解释为带有胁迫性质的强要财物,要求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甚至是造成极度痛苦的这种观点,限缩了索贿的适用范围,偏离了刑法关于索贿条款的含义及立法意图。 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未有给予财物的明示或暗示时,利用职务便利主动提出财物要求的,构成索贿型受贿罪,后再根据是否实际
摘要:检察提前介入侦查脱胎于20世纪饱受诟病的一长代三长联合办案方式,后经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改造,逐渐发展完善,其功能为提升办案质效、强化侦查监督,理论基础为公诉准备说和法律监督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检察提前介入监察在规范与实践中逐渐被提及运用。与检察提前介入侦查不同,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职权配置,以及监察程序的完整性、闭合性和自洽性,使监察独立说成为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基本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