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审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中的刑事调查部分,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密切联系,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从以审判为中心在证据规则方面的要求考察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中司法审判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调查活动的法律规制存在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对诉讼职能的影响为工具,可以发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司法审查原则的贯彻、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
摘要:法律工具主义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可绝对工具主义化;同理,刑法工具主义亦具有正当性,但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必将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恶性膨胀和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严重萎缩。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在立法上表现为过度犯罪化,在刑事司法上则表现为司法裁量权与解释权的过度扩张。防止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的基本策略是,立法上坚守刑法乃最后手段立场,司法上彻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严格限制刑法解释。关键词:法律工具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这对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办案机关减轻办案负担和提高办案效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回归社会,都有重大的意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地位,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并提出量刑建议具有明显的“地缘优势”。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坚守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文字实录 配音: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在这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纠正的同时,我们也在反思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周光权: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都是专业人士,为什么还会出错误?孙谦: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我们是怎么守护法律的呢?配音: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法律监督到底监督了什么?它如何成为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