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委托或法院指定的律师,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依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交流的权利。律师会见权的内容表现为信息沟通、意见协商、法律帮助、辩护行为。律师会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又是律师的诉讼权利,该权利的实现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诉讼正义,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机关等专门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实
前言刑事法律是最严厉的法律惩罚手段,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轻者被剥夺自由,重者甚至被剥夺生命。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作为强大的国家机器,代表国家公权力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而一个普通人在受到刑事法律追诉的时候,因其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与强大国家机器力量的巨大差异,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辩护制度便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刑事辩护律师也就成为顺应历史潮
所谓无罪辩护,是指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被追诉人的无罪化处理,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的旨在推翻控诉方指控的诉讼行为。作为刑事辩护的典型和极端形态,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代表辩护权行使状况及辩护质量。因辩护律师在有效的无罪辩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以无罪辩护率为考察对象,并从律师群体的主观因素出发探讨影响无罪辩护率的相关因素。当然,笔者也清醒地意识到无罪辩护率的考察只是一个
内容摘要:在《刑法》第306条短期内难以被废除的情况下,借助程序法修改的契机,从程序之维考察辩护人伪证罪,通过构建辩护人伪证罪刑事责任追究的特别程序,最大限度地限制目前依据实体法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恣意。一、困境: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力据《人民网》2011年6月21日报道,当天下午,广西北海市警方对外通报称,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四名律师实施拘传。警方认为,该四名律师在当地一宗命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
律师的职业属性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律师属性的表述在我国主要有三: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根本区别在于其身份归属不同……。[1]故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常常扮演着一个十分尴尬的角色。最近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两个规定,把排除非法证据(言词)调查程序的启动,规定为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这表明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律师长期的形式辩护将要走向实质辩护。但是我个人
内容摘要: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是法治国家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一,也是对被告人权利和诉讼公正强有力的保障。该法律原则在许多国家长期存在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实施。但我国现阶段对是否应在法律中确立该原则、怎样运用该原则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从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的渊源说起,进一步从法理学及存在的价值角度对其进行了合理性分析,说明我国应引进该原则。然后试从文化的角度探讨了中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