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正当性评判标准不仅体现为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更体现在其赖以形成的程序自身的正当性,这就要求刑事诉讼过程的设计和运转须正当合理,而控辩平衡是刑事程序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控辩平衡实际上是政府与公民个人之关系在刑事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表现,它是人权保障的必要屏障,关系着诉讼目的的实现,体现着民主、文明进步的程度。控辩平衡意味着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防御
在国人的热切期盼与焦急等待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姗姗而来,本届政府在即将到任的2012年来临之际,兑现了曾经许下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承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此之艰缘于《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其每一个具体的规定都不单单是一个技术性规范,而是承载了一系列诉讼理念。《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涉及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此次《刑
近年来,连续几起涉嫌刑法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案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围观,引爆了法律界人士的激烈争议,再度激起306条的存废之争。但是笔者细观各种争论,发现探讨和争论多集中在306条实体问题上,对程序问题没有涉猎。现正值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为了更有助于客观、理性的评析、探讨306条,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涉该罪案件启动时机、管辖两大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关系到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严重一点说,关系到刑事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这是因为刑事辩护律师头上始终高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起诉卷宗移送是公诉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说其重要,是因为起诉卷宗移送的范围及移送时间直接关系到审判环节的一些重要制度问题,直接关系到庭审的实质效果。审判中心主义、直接言词原则、证据展示制度以及预审制度等等都与起诉卷宗的移送密切相关。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起诉卷宗的范围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就此问题作简要评述。一、起诉卷宗移送的基本模式关于起诉卷宗的移送,主要有两种基本的模式,即大陆法系的卷宗移送主
证据制度是贯穿全部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刑事辩护律师在庭调查、辩护时经常感到非常头痛,尤其是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排除,当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应当排除的辩护意见时,法院判决时,往往以承办刑事案件时,对证据的辩护一直是重点,但也一直是个难题。在法辩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为由,而不予采纳。近年来,由于冤假错案频频发生,被爆光。如杜培武案、佘祥林、赵作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