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孕育着新商业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商业模式创新与创业大潮风起云涌、此起彼伏。所谓商业模式,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特定产品或特定服务为依托形成的某一种或某一类特定的经营模式,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商业模式以产品和服务为依托,因此,无论多么高深玄妙的商业模式最终都要落地于产品和服务。值得注意的是,
诉与捕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捕是强制措施,并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诉才有可能决定案件结果,只有起诉才会有审判,如果不起诉这个案件也没了,也就形成了一种决定性的结论。当然这个结论与判决还是不同的,但在很多人眼里其实已经没有差别了,因此从无罪化处理来说,不起诉觉有相当程度的终局性。但是起诉并不会自然导致判决有罪,但起诉的内容却限定了审判的内容,对于这一点又是具有决定性的。也就是说如果检察官不起诉的事实
摘要已公开个人信息并未基于公开而丧失个人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之根本属性,擅自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仍具有刑事违法风险,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前对该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路径与认定标准尚未达成共识。为弥合分歧,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维度予以重新审视:形式之维上,已公开个人信息应可识别或相关联特定自然人,且个人信息的公开应当具备合法性基础;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侵害行为,可通过行为人的信息控制权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我国贿赂犯罪惩治呈现出重受贿轻行贿的实践导向,针对这一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治理思路。《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贯彻了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的根本立场,通过调整行贿罪法定刑,一改行贿罪与受贿罪刑罚倒置的问题,实现两罪法定刑上的衔接。在这一背景下,贿赂犯罪的查处与证明也应适时优化。贿赂犯罪通常发生在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一对一场域中,形成了高隐蔽性的犯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率低长期以来一直饱受诟病。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解决这一问题做了针对性的立法修缮,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对证人强制到庭以及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做出细致规定。但是当下司法实践表明,证人出庭率低下的现象并未因此得到明显改善,多数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仍然抱以消极态度。究其缘由,立法赋予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这种以法官自由心证为标准的证人出庭制度,是
日前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系统阐述并创造性地提出两个结合思想,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思想,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文化自信推向了新高度。最近刀郎以《聊斋志异》文学故事为底本,同时借用《红楼梦》《金瓶梅》《易经》《封神演义》《东京梦华录》《送穷文》等文学名著的词眼,融合了中医、京剧的概念,写成一首富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罗刹海市》歌曲,得到人民的普遍喜欢,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