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语境下的性引诱行为是以性侵害犯罪为目的,采取物质或精神引诱,与未成年人建立不当孤立交互关系的性引诱行为,一般包括接触和筛选潜在受害者、培养特殊友谊并增强交往的隔离性、性行为正常化塑造和持续引入身体接触四个阶段。这种在性侵害犯罪实施之前进行的行为,不但具有隐蔽、降低性侵害犯罪被披露的作用,而且会给未成年受害者造成持久、巨大的心理创伤。通过对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证考
一般认为,结果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者危险。德国、日本学者通常主张,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要素。例如,罗克辛教授指出:所有的犯罪都有结果。平野龙一教授指出:要成立犯罪,仅有行为还不够,还必须由行为产生了结果。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结果就没有犯罪’……从实质上说,这个‘结果’是法益的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发生的样态则各种各样。山口厚教授指出:犯罪的成立以结果的发生为必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高辩护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责任与使命。由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法制建设起步早,刑事司法体系较为完善,证据辩护具有坚实的制度土壤,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成熟国家的有益经验能够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律师德肖维茨曾说了解和获取证据,用证据说
摘要社会信用理论与国家信用政策为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应当在充分挖掘刑法的信用属性以及犯罪行为的失信属性的前提下,通过在立法上确立刑法维护社会信用的理念、将失信惩戒措施纳入非刑罚处罚措施、设置狭义失信罪的措施实现社会信用理论与国家信用政策在刑法规范内运行。同时,通过树立信用刑法理念、充分发挥含有失信惩戒措施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功能、恪守刑法谦抑理念谨慎认定失信罪及其量刑等措施实现社会信用理论与
摘要独立监察程序的立法构建使得监察调查具有了区别于刑事诉讼的特殊属性。此属性差异导致了监检衔接的实践障碍,主要表现于管辖、证据以及人身状态与权利方面。同样因为属性差异,《刑事诉讼法》中相对成熟和完善的侦、诉衔接机制难以直接适用,此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职务犯罪追诉的顺利进行。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规则的重构,具体应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下,借鉴《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设计,同时兼顾当前改革背景下国
根据2018年刑诉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该条规定其实隐含着辩护人对上述三类证据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既包括实物证据,也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可以认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被赋予了有限的调查取证权。这仅是在制度的实然层面进行的解读,在应然层面应当扩大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范围,完善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