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更是检察机关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的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基于上述指示和要求,各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引发
摘要证据辩护作为在我国刑事辩护领域一种方兴未艾的辩护形态,在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实现有效辩护理论、联系证据法学理论与实践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证据辩护与其他辩护形态之间客观上确实存在交叉现象,但没有价值、位阶上的高低之分。我国律师当前进行证据辩护面临律师获悉调查证据机制失能、刑事证据准入审查机制模糊、庭审质证相关配套措施粗略等制度困境,部分辩护律师的失职也是导致证据辩护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
一、问题的提出在网络信息革命下,互联网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跨境犯罪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然而执法机关受制于执法行为地域性的束缚,无法遵循单一的技术路径直接跨境取证执法调取数据,追诉打击犯罪。为有效化解跨境数据取证的法律障碍,世界各国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层面对取证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许多尝试。美国的《澄清合法使用境外数据法》、欧盟《提取和存留命令条例》、《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及其两份议定
摘要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
摘要独狼型恐怖分子是指独自准备和进行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他们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安全的最重大威胁之一。欧美独狼型恐怖分子主要有世俗型独狼、宗教型独狼、单因型独狼、犯罪型独狼和特质型独狼等不同的类型,他们在个体、心理、社会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具备自身的特征。了解这些特征,是科学应对独狼型恐怖袭击的重要基础,我国有必要尽早采取综合的防控策略,积极加入国际反恐合作战略,切断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源,动员各方力量,建
摘要《高法解释》赋予了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资格。站在风险社会的理论上,事故调查报告准入是一种合乎逻辑与现实需要的结果。但是立法与实践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使用范围和审查方式存在一定的误区,最重要的是对其科学性与权威性所产生迷信。因此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判断程序亟需进行完善。关键词:事故调查;证据审查;刑行衔接2021年出台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