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的实体从宽现象已在我国初见端倪,然而其正当性备受质疑。在刑事实体法上,沟通报应理论与规范预防理论均可以解释实体从宽的体系正当性,并且后一论证思路更为可取。在刑事程序法上,替代刑罚说、修正的沟通报应理论、修复程序公正说均可以解释实体从宽的目的正当性,并为其合理适用提供限制方案。但各个学说均存在一定不足,与之相比,量刑补偿理论是更为妥当的主张。这一理论认为,实体从宽是一种以补偿为中心的程序
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为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争论画上句号,但又引发了值得思考的新问题:其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
一般认为,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1]据此,刑事诉讼中的质证主体为控辩双方,质证的对象是控辩双方举示的证据,既可以是言词类证据,也可以是实物类证据。质证的方法则应当根据质证对象的不同来确定,例如,对于言词证据应当由控辩双方对言词证据提供者进行询问,对于实物证据,应当由实物证据的举示方对于证据的内容或者特征提出质疑,或者对发现、收集、提取、保管、提交该证据的人进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现对《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出简要介绍和说明。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职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
目 次 一、引言: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民族地区群体性犯罪防控 二、民族地区群体性犯罪内涵的逻辑进阶:环境前提、行为前提和规范前提的演绎 三、民族地区群体性犯罪外延的多元审视:社会学、犯罪学和刑法学三种向度 四、民族地区群体性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基于正向引导的积极预防 五、民族地区群体性犯罪防控激励性刑法机制的建构:司法和立法的双向完善 六、余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基于轻刑主义的刑法扩张内容提要:民族
众所周知,刑法分则相关规定中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内容,能够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奠定基础。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因此,对于本罪的认定,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