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和国家持续高压反腐的态势下,近年来职务犯罪多发。以笔者多年来从事刑事辩护的实务观察和办案经验来看,无论是上至省部级单位的高官,还是基层公职人员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职务犯罪案件可能不像其他案件一样存在定性方面的争议,但也有很多不易察觉的辩护空间。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充足的经验,不能发现控方证据的漏洞,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还原事实,并把握好司法政策,往往容易错失良机。这也是为什么有些犯罪金额和
据报道,有医学检验实验室,在区域核酸检测中,数次出具假阳性报告,严重干扰了当地疫情防控大局。有关机关对实验室给予警告。有朋友问我,类似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关人士故意出具假阳性报告,这还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这主要涉及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问题。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编者按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强调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好;不同司法机关如何在各自履职中形成理念上的共识;对社会大众而言,如何看待这历史性的一跃,进而给予最大的理解、宽容与支持,是需要深入思考的。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党的历史是最生动
监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这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监察机关指定管辖权。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指定管辖案件类型、指定关系的审批和报备程序,同时明确了双审理等工作要求,但对于指定管辖案件查办在操作层面没有作出细化规定。笔者立足现有规定及精神要求并结合工作实践,对监察指定管
提到刑法学中的行为理论,许多人都会承认其属于刑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但同时又会感觉行为理论中存在一些尚未说清的问题,乃至误会。会有如此的感觉,其实是源于对刑法释义学上行为理论的演变史缺乏梳理所致。本篇小文便尝试做一梳理。自然行为论到目的行为论致力于回答:究竟何谓行为?自然行为论滥觞于20世纪初的电力革命时代,为了使法学也能如自然科学一般精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自然实证主义者提出,在法律概念中不能
在伦理学领域有一个知名的思想实验,叫做电车难题,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但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面对这种情况,你是否会拉拉杆呢?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Ruth Foot)在1967年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然而电车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