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现代化要求刑法结构实现由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转型,即由法网粗疏、刑罚严厉转向法网严密、刑罚轻缓。 触刑并不意味着必然适用刑罚,司法可通过非罪化、非刑罚化抑制刑罚的适用,实现刑罚在质上的谦抑。 在适用刑罚时要注重罪刑均衡原则,避免对犯罪人施加过度的、不必要的惩罚。 学界关于刑法谦抑性的讨论一般包括犯罪圈范围与刑罚处罚程度两个方面。由刑法修改历程来看,犯罪圈范围主要表现为犯罪圈扩大、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刑法上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外延是否必须和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能否相对地进行理解,很值得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4月23日)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
在醉驾案件的处理中,存在适用紧急避险制度进行出罪的空间。至于醉驾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成立紧急避险,则需结合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依据与成立条件进行具体探讨。 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依据就是其承担出罪功能的原因所在,所以其成立条件的立法设置与司法判断都要基于此依据而展开。 醉驾行为只有在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成立条件之时才能成立紧急避险,从而具备出罪的正当性。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
在推进企业合规的改革进程中,应注意深刻把握从企业合规向刑事合规升级发展的内在逻辑与政策意境,以便澄清认识,更好达成预防企业犯罪、提升企业发展质量进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的政策目的。 刑事合规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将企业经营是否合规及其合规的努力程度,作为认定涉案企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的核心要素,使企业自我预防的成效与企业自身的命运及处境直接关联,促使企业成为内部犯罪的合格预防者。 企业合规的概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上)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两者皆是构成中国法律研究的重要学术传统之一。前者在尊重现有法体系和法秩序的前提下,侧重研究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后者则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侧重研究法律规范的运行过程和社会影响。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研讨会曾于2014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论,影响至今。现在回头再看,那次研讨会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达成了多少共识,而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