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实质上也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认罪认罚案件,可直接认定为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对于没有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但是犯罪的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认罚且真诚悔罪,积极修复犯罪损害,实质上也没有人身危险性的,甚至提起公诉会带来不必要、不相当的利益剥夺或社会负面效应的,可认定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就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情节而言,可将反映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反映行为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保障案件质量的生命线。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节规定了证据,进一步完善了监察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收集、固定、审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应做到三个围绕。紧紧围绕证据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
内容提要:本质性原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拟定的基本原则,即把握罪状描述之构成要件及其犯罪构成整体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拟制罪名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或是在立法观念罪名指引下抽象概括,或是在提取具体构成要件特征的基础上组合、整合以及添加抽象概念创制。对于复杂的罪状来说,拟制罪名的基本方法是紧贴罪状描述提取概括或者抽象提炼。拟制罪名是在刑法学知识体系基础上有机融合语言学知识,客观观察刑法分则条
内容提要:在功能主义背景下的立法活跃化趋势,是刑法学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我国活跃化的立法始终关注转型社会的现实问题,其具有实证基础,保持了立法的明确性和处罚的轻缓化,因而具有合理性。立法意味着平衡和决断,其与刑法教义学主张体系合理、解释上尽量没有漏洞等在方法论上原本就不同;学者先预设出一个刑法思想的分析框架再去批评为完成现代性社会治理任务而制定的刑法条文,属于意义有限的跨界对话;立法的实际效果不
2017年5月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其中,《解释》第5条、第6条对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涉案数额认定仍存在一定困难,具体表现在涉案金额的确定和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认定。 涉案金额的确定 如在一起侵犯公民
办案人员要尽量细化揉碎电子证据,挖掘不为人知的微观信息用于还原案件事实。笔者认为,需要进行二进制数据查看,对每一份电子文件都要分析其文件头、文件中间、文件尾,对每一份存储介质都要分析各个分区,特别是未分配空间。 办案人员要尽量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整合,搭建各种有效的证据组合、印证体系、鉴—数—取体系、两个空间对接等结构,以宏观的视角还原案件事实。 网络犯罪司法的中心任务是有效使用电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