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一、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立法演进(一)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初步规制阶段(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全面规制阶段(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调整完善阶段二、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的功能转向及其动因分析(一)刑法规制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现实挑战(二)风险刑法理论的发展推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的功能转向(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规制功能转向的实践基础三、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4条之一的理解与把握(一)关于罪名及
目 次一、回溯禁止理论的产生和意义二、回溯禁止理论的依据质疑三、回溯禁止理论的效用质疑四、回溯禁止理论与刑法归责内容提要:回溯禁止理论属于客观归责理论的下位规则,它产生的目的在于限制条件说的范围。关于回溯禁止理论的依据,分别有信赖原则、规范的保护目的、允许的风险、保证人地位、自我负责原则等,它们都无法很好地解释回溯禁止的合理性。同时,该理论将故意和过失混入客观归责判断中,在共犯论领域的作用有限
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健全和正常运营,将为行刑衔接提供广阔的空间,互动性、即时性、交叉立体性、技术精准性和科学性等优势突出,甚至可以聚合融入移送通报制、沟通协商制、检察监督等诸多主体、诸多功能、诸多方法于平台。 要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为其提供了成为协调者的天然优势。同时,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协调经验,也有助于确立检察机关协调主体的定位
一、理论层面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问题一:本罪是否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原则上持否定的回答,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并没有将帮助犯提升为正犯,只是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的处罚规定。这是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以
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犯罪案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考察期满经评估合格的,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环节是合规监督考察。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取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后,2021年3月,最高检启动了第二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涉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多个省(直辖市),其中深圳市两级检察机关均被纳入试点范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要义是通过检察履职,落实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政策,激励企业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