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中多处出现多次一词,如多次盗窃、多次抢劫、多次走私等。相关司法解释也常有多次一词。另外,有的刑法条文虽然未有多次一词,但其表述罪名的构成条件包含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而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往往也蕴含多次的内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的多次,学界争论一直未休止,实务部门也未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笔者试图立足于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层
【 目 录 】一、如何理解认罚之罚二、如何理解认罚之认三、认罚与悔罪四、认罚与同意程序适用五、认罚与反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完善是建立在我国已有的认罪从宽制度之上的,可以说,增加要求的认罚要件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整个改革的独特思路与要旨。而在对认罚的把握上,通常认为,被追诉人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认罚的典型表现。但遗憾的是,纵观相关的学术讨论和司法实践,除了在认罚核心要求上这一少有的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自从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的评价已经争论了200多年。人们大多是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
一、引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认知偏差就被认为是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研究表明,认知偏差会影响侦查人员的侦查判断、影响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以及影响法官作出何种裁决。2004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西班牙马德里通勤列车爆炸案中错误识别了犯罪嫌疑人后,联邦调查局监察长办公室将认知偏差确定为导致错误识别的因素之一。2005年,美国国会委托美国国家科学院调查其国内的法证科学现状,包括认知偏差对法证科
目次:一、缘起: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的由来二、回放: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的焦点三、评判: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的透视四、镜鉴: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的启示五、结 语内容提要:在转型中国的刑法立法论范畴内,关于犯罪圈的划定问题,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两种观点在论争中形成了安全维护与自由保护之争、刑法前置与刑法谦抑之争、回应性立法与情绪化立法之争以及刑法治理主义与刑法经济主义之争。以四大争议焦点为核心的犯罪
鉴于文字载体的抽象性、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各法律规范协调需求的预留性,刑法条文必然是概括而精炼的,而等字的运用便是这种概括性的突出表现。在对等字的适用及其指代内容的解释上,一方面应认可等字在刑法条文中的功能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对等字的适用持谨慎态度,完善其解释标准与解释原则,有效规避等字适用的歧义化和泛化问题。明确性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性,而适当的概括性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明确性与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