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式各样的经济合同作为实现经济职能的基本手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现实生活当中。与此同时,合同诈骗罪这一犯罪现象,和其他各类以骗取他人财物为主要特征的不同形式的诈骗类犯罪,也越来越多地走入刑事辩护工作的视野。其中,合同诈骗罪,又因社会经济生活的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而在诈骗类犯罪中居于主要地位。如何针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扎实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保证相应的
发票类犯罪,属于商事犯罪的一种。商事犯罪辩护要把视野放开,尤其需要有复合化的知识。因为商事犯罪行为,它包括两个层面,首先商事行为是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受到民商法的约束;其次,商事行为同时要受国家的行政管制,又会受到行政法的规范。因此,在商事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之中,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刑法,要把视野放开,用法律交叉思维来办案。我们先讲讲行政法与刑法交叉思维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辩护,换言之,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频繁出台,新罪之保护法益是什么,逐步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没有证成规则的个罪保护法益讨论,会停留在一种个罪碎片化思考的无体系状态,进而导致个罪之保护法益思考上的误区与混淆。当下刑法理论多从个罪之构成要件进行推导而主张刑法性法益,但其证成过程往往是典型的循环论证。新罪之保护法益是什么的讨论,是以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规则为主轴的学问。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需要正确处理先法
内容提要: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与英美法人犯罪的归责模式存在本质区别,这决定了我国企业犯罪的治理不能全盘复刻英美国家的策略。当前我国学界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探讨,忽视了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处罚原理。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下不具有借助刑事合规为企业松绑的实体法路径。通过扩大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从而令企业为其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尚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撑;借鉴英美法系的企业刑事合规有违反责任主义、破坏主
以全球视野考察企业合规、刑事合规的发展历程及其激励制度的生成完善,可以揭示并证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追究的预防转型才是刑事合规的核心制度。 与自然人犯罪不同,企业等单位犯罪属于组织性犯罪,其犯罪原因除体制机制、社会环境等宏观原因之外,主要由于企业内控合规及企业文化等组织性内部因素,这些内部致罪因素具有当前性和可控制性。 随着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学界及业界日益关注企业合规
摘要:《法律援助法》中刑事法律援助部分还存在着以下不足:其一,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中应当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而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当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二,初步构建起了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的冲突解决机制,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且没有采用既有的立法经验,实质性作用不大;其三,将死刑复核案件受援人范围不恰当地限制为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不利于死刑复核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