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第1403号黄来珠交通肇事案——对于涉及因素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珠,女,1969年xx月x x日出生。2017年4月22日被逮捕。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珠犯交通肇事罪,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请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如下情节:黄某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
本文是作者就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问题所作谈话的文字整理稿。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毛逸潇同学,他整理了谈话录的初稿。引言《中国法律评论》(以下简称《中法评》):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机关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重大争议。陈瑞华教授自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发表
主动投案一词首见于2019年5月9日中央纪委监委网站的信息发布。同年7月10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主动投案制度正式确立。该制度类似于司法意义的自动投案,但亦存在较多差异。关于职务犯罪主动投案的司法转化,争议焦点体现为主动投案在司法中应当认定为自首还是坦白。此问题系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两种制度在时间、身份等标准之间存在差异所致。一、投案时间标准不同导致的差异成立主动投案的时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作出部分修改,即删除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标准,这意味着构成此罪必须造成重大损失。从立法目的来看,此次修改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对司法实务中骗取贷款罪的过度扩张适用起到了积极的限缩效果。但也需要指出,重大损失作为该罪的入罪标准,其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状况并非学界想象之中那么规范。刑修(十一)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应该说,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服刑罪犯经过减刑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理解却出现了偏差,是指减刑以后的剩余刑期呢,还是不包括减刑的剩余刑期。笔者注意到,司法实务中对服刑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又裁定假释的,假释考验期是根据减刑后的剩余刑期来确定的。对此,笔者持不同观
摘 要:当前,法益恢复现象的概念运用比较混乱、尚未形成规范的话语体系,出罪化的法理依据众说纷纭,体系地位模糊不清。将法益恢复现象中的前行为限制在轻微罪行、将侵害法益限制在特定法益的观点并不完全妥当。法益恢复现象出罪化的法理依据在于报应刑和预防刑的缺失,而违法性减轻说违法性消除说混淆了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节点,引发了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混乱;法益保护的可逆性路径恢复性制裁的法理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