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质上是通过被告人与国家的合作,以简化程序作为代价而换取从宽处罚的权利。作为一个合作型司法和犯罪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其具有独立的立法价值,也是一种独立的量刑情节。 刑罚裁量由责任刑和预防刑两大部分决定,认罪认罚是预防刑因素,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而降低预防必要性,因此预防刑降低,从而导致刑罚量减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具有自首或坦白的情况下,量刑从宽如何把握?如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本罪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紧密关系。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作为一种高度体系化的规范载体,法典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一国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高度后形成的统一规范整体。与分散式的、个别性的法律不同,法典是法律规范积淀的产物。只有当国家立法已臻成熟,真正意义上的法典才有产出的空间。刑事诉讼法作为改革开放后施行的首批法律,难免存在着源生性弊病。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问题,就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彻底检视,以法典编纂为视角,重新整合既有的法治资源,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5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当对已经查清的部分罪行作出起诉决定。但对于无法查清的其他罪行,或者查清后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其他移送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另行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起诉或不起诉针
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体系需要两个方面的强化:增强司法信息的防篡改性,增强司法程序的透明性与可监督性。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融入,可以改变司法机关的协作行为与信息互动方式,以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整体协同方式完成数据共享,这不仅可以减少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随意性和复杂性,而且能够提高司法协作的效率和快速应变能力。 区块链的本质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通过数据
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刑事司法机械化倾向的表现三、刑事司法机械化倾向的理论基础四、开放的刑法体系五、结 语内容提要:赵春华案反映了刑事司法机械化倾向。刑事司法机械化倾向是指司法者在刑事裁判过程中脱离民众认同的基本价值理解、解释和适用刑法的观念和现实。刑事司法机械化倾向使得刑事裁判根据和结果与民众认同愈来愈远。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为这种倾向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以法的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提出开放的刑法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