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因潜在人群广、犯罪成本低、酒文化影响深等,醉驾犯罪多年来持续高位徘徊,对于醉驾犯罪治理,刑事规范与政策调控只能达到控的目的,刑事打击的边际效应已现端倪。近年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反思醉驾入刑后致犯罪激增带来的负面效应。绝大多数人都赞成醉驾入刑,问题在于,唯酒精论的入罪标准,是否符合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由于单一入罪模式模糊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边界,没有严格遵循
目次一、引 言二、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概念的重新梳理三、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特点分析四、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的应用五、余 论摘要: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的实质在于揭示以程序的方法处置程序违法行为,因而其与传统的对违法者采用制裁的处置方式完全不同。对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实质意义的把握,需要以对其基本内容和特点的认识为基础。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具有程序的专属性、程序的消极性、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与违法行
刑事合规制度,在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降低国家治理与司法规制成本方面具有独特价值。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完全照搬西方模式并不可取,解决传统观念苛责、企业发展不足、犯罪理论缺陷等问题,是当务之急。 突破传统观念束缚 我国传统文化浸润深厚,因果报应理念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是犯罪就应严惩。建立刑事合规制度,首先要解决是罪必罚的观念问题。 从战略层面讲,保护市场主体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国
三人谈研讨嘉宾: ◇贾 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敏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韩 哲 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持人:徐 静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文稿统筹:王晓霞 金 琳 编者按: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检察机关要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摘 要: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
前言(一)<任意性>标准与违法排除的思考方式和基础不同对自白法则的理解,从排除自白的标准差异来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当怀疑其任意性时排除自白>(以下称为任意性标准的思考方式)。这种想法是基于虚伪排除说,人权拥护说或两者的并用说而来。另一种是<当获取自白的手段违法时排除自白>(违法排除的思考方式),因其构成了违法排除说的基础。违法排除说的提倡者田宫裕博士认为,虚伪排除说和人权拥护说是「自白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