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渐深,刑罚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漏洞也逐渐显露。完善刑罚体系的正当性毋庸置疑,成为问题的是,刑罚体系的完善不仅涉及刑罚种类的配置,还关联着刑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协调。作为公理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基于预防目的的统一,能够为刑罚体系完善提供逻辑基础。基于此,一方面,要明确驱逐出境刑罚的适用规则,丰富单位犯罪的规制措施,以齐备刑罚配置;另一方面,可以消解管制以协调行政拘留与
摘要将所有的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视为对应且对立的关系,主张抽象危险为立法预设(推定或拟制)因而排除司法判断的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形式上符合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可能并不存在立法预设的危险,故应允许反证。对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限缩性实质解释与对具体案件中抽象危险的反证并非完全等同;反证属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而非对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可分为正面判断与反面判
摘要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既有研究预设了形式的犯罪概念与实质的犯罪概念,这使得但书规定的地位与功能依附于犯罪论体系的构建。从犯罪与刑罚的互动关系出发,但书规定中的不认为是犯罪既包括罪量未达到刑事可罚程度的情形,也包括不值得发动刑罚的情形,还包括犯罪与刑罚缺乏互动关联的情形。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相结合的二元规范论,为犯罪与刑罚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清晰、合理的表达方式,为构建但书规定的解释论体系提供了理论
引 言财务造假不仅侵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石,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更对现行监管和司法实践构成了严峻挑战。2024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财务造假的罪名、事实认定、罪数、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解读,及时填补了财务造假犯罪领域刑事司法文件的空白。在此背景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承办的财务造假犯罪法律应对与刑事辩护研讨会于20
摘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保护法益是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以及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本罪虽然是不作为犯,但单纯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般不能评价为拒不执行;只有以相应的作为方式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才可能成立本罪。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仍然能支配隐藏、转移的财产的,理当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但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