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轻罪治理体系的要求,并指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当前,轻罪案件已成为我国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轻罪治理模式的转变并不是骤然出现的,而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治安工作所取得的治理基础之上发生的,反映的是我国刑法现代化转型的必然方向。为了更好地实现轻罪治理效果,我们还要做优轻罪治理的后半篇文章,让违法犯罪者能更好回归社会。相
摘要我国刑事司法在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的权属界定以及其相互关系上,呈现出独特的历史进路与运行逻辑。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紧密贴合刑事司法的现实样态,厘清三机关之间的权属界定,以回应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侦查职能维度来看,应当重点解决立案监督、侦查管辖、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从检察职能维度来看,应当着重关注审查起诉工作的实质化、批捕权与审查起诉权之间的监督制约以及认罪
摘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的法益不是性自主决定权,也不是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本罪的保护法益应该是复合法益,即低龄未成年女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本罪中的发生性关系不应该限定为性交,而应该解释为包括口交肛交等在内的一切性行为,也包括在被害人同意情况下的猥亵行为。本罪的实践逻辑是,应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不对等关系及强化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角度分析本罪的行为主体,其与强
□准确认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原意出发,着重审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实质违法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以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因果关系等。 □准确认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坚持适度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背后,存在司法适用的若干误区。本罪立法已包含刑法干预早期化的思想,其司法适用不宜再过度强调预防性特征,应在绝对的共犯独立性和严格的共犯从属性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即正犯行为相对宽松的事实性制约。本罪被帮助行为和帮助行为的罪量要求,都在司法适用中被过度放低。被帮助行为的罪量要求只有在一对多共犯参与模式中才能例外性地放宽,帮助行为的罪量认定则应牢牢把握不法
摘要虐待案件的频繁发生,尤其是一些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深远的虐待案,如牟某某虐待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对虐待罪的规制范围,是否包括共同生活的人,引起了争议。虐待罪的前置法规定了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包括具有同居、抚养、寄养等共同生活的人。法秩序统一性并不要求法概念的统一;虐待罪的行为主体与对象也包括类家庭成员,遵循了法秩序统一性,遵循了宪法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和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