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界和实务界对阅核制存在认识分歧,分歧的根源是如何看待正当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若认为实体正当性来源于程序正当性,会质疑阅核制;若认为实体正当性可以独立于程序正当性,则未必会质疑阅核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阅核制以理性主义认识论为基础,认为应该会有一个具有真理性的裁判方案在等待被发现。但即使是理性主义认识论也承认绝对的真理很难到达,当案件无法在真理性判断的基础上达成时,裁判的正当性只能通过
摘要中国当下刑事法网划定的总体趋势仍是适度犯罪化,与此相适应,刑法介入社会生活也应该更加积极一些,采纳积极主义刑法观。积极主义刑法观既与现代社会发展的情势变化相关联,也部分地得到了立法实践的印证,还和刑法谦抑原则不冲突。与功利主义刑法观、常识主义刑法观、民生刑法观、实质刑法观以及刑法家长主义等各有不同,在罪刑法定主义的总体框架下,积极主义刑法观强调尽可能实现刑法在个案处理中的妥当性、合理性,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分别对一般累犯、特别累犯的刑罚施加进行了规定。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刑法》都确立了从重处罚原则。区别在于,特别累犯没有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构成要件的限制。观察《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涉累犯的规定和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关涉缓刑的规定,都缺少缓刑犯考验期结束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应否算累犯的规定。司法实践对此理解不一。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最
摘要填补空白罪状时,刑法应否从属于作为补充规范的民事、行政规范,取决于补充规范在空白罪状中居于何种地位。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依赖于授权立法理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应立足于空白罪状的法律解释结构。补充规范并非刑法的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解释渊源。补充空白罪状,就是参考而非遵照补充规范解释空白要素的过程。在空白罪状中,刑法和补充规范存在位阶关系,作为解释渊源的补充规范须服从于被解释的刑法。若二者存在价
摘要在刑法教义学中,如何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达成刑法的公正性与法益的安全性,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刑法的逻辑方法的正确运用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刑法逻辑方法包括形式逻辑方法和实体逻辑方法。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进行形式逻辑判断和实体逻辑判断。形式逻辑的判断侧重于对法条的形式特征的界定,尤其是涉及对法条之间逻辑关系的确定。而实体逻辑的判断则偏向于对法条的实质内容的界定,尤其是对法条的内容进行价值考
摘要一些研究者以流水线、接力赛等隐喻方式命名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但这给准确地认知实践中的公检法关系造成巨大的歧义。对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结构的准确概括,是彭真提出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政策于1954年被正式提出,意在改变此前的公安中心格局。1979年前后,决策者对于犯罪人和政法机关性质的判断发生了转变。此刑事诉讼结构思想在1982年被写入《宪法》,并在1983年通过司法体制变动予以践行。该结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