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问题上,刑法理论上呈现出对公开盗窃说批判有余而对抢夺罪建构不足的现状。鉴于公开盗窃说失之偏颇,其支持者在该说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进而形成了公开盗窃修正说与公开盗窃缓和说两种观点。但不论是公开盗窃说本身,抑或对其改造后的两种观点,皆需要进行深刻的检讨。此外,抢夺罪通说也不无疑问,仍需反思。本文认为,应立足于我国财产犯罪的罪名体系、结合社会发展现状与司法实
摘要只要参与人事前和本犯的沟通或约定,与本犯造成的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就属于事前通谋,成立上游罪的共犯。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形下,原则上按参与时点是本犯既遂前还是既遂后,分别认定为上游罪的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少数情形下,只要本犯通过不法行为取得了赃物,即使本犯尚未既遂,参与人的行为也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罪的本犯、共犯以及行为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实施
摘要刑法再法典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量刑情节进行体系优化,这既是扭转重定罪、轻量刑的需要,也是促进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要对《刑法》第61条进行规范重塑,在明确量刑根据应以行为人责任为基础、厘清罪责与预防关系的基础上,细化列举各种影响量刑的事由。要完善和补充各项具体的量刑情节,如将认罪认罚从宽与企业刑事合规纳入《刑法》,使之在刑事实体法上有法可依;将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个罪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大量存在的
编者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定案证据往往呈现出人证物证稀缺、证据种类单一的特点,致使司法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面临诸多难题。面对这一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开展了积极探索,一个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观点就是,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在该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至关重要。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当中,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主的证据构造决定了司法官员可以通过建立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来办理此类案件。基于此,认
自断卡行动以来,涉银行卡犯罪案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掐卡行为,又称黑吃黑,是指供卡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待上游犯罪资金流入其银行卡后,供卡人通过直接转账、挂失补办等手段占有卡内资金的行为。对于这种掐卡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与实务界认识不一,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存款债权,只能由该银行卡账户所有人占有,资金进入银行卡后形成了事实上的财物保管
摘要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应予入罪与对该行为是否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刑法规制,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发放高利贷行为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因为它不具备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也无法被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所涵摄。但发放高利贷行为确实属性质严重的经营行为,加之高利贷行为弊大于利,其悖逆了资本的社会责任以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原则的实质精神,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