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是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重大刑罚制度。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25年的,实际执行期不能少于20年。显然,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十分严厉,仅次于死刑。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类型通常被称为1+8,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只有具备累犯情节的,才可能适用限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在先减后并时,对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分子,其前罪余刑的起算日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此实践中大体存在犯新罪之日新罪判决之日和新罪立案之日等不同观点。不论何种观点,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并罚后的刑期折抵问题。犯新罪之日观点认为从犯新罪之日至判决之日,无论正在执行前罪刑罚还是新罪的强制措施,均应视为新罪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作为前罪已执行的刑期。
明晰证明特点 确立证明对象 完善证明标准 以证明内容为导向提升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质效 丛林社会调查制度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所确立的一项基础性少年司法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后所作的书面报告。当前,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以及属于何种证据存在认识分歧。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应当被视为证据。另有观点则认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条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专门性问题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从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证据属性和实践适用角度来看,其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应当构建何种有效审查标准以及如何完善专门性问题报告的法庭审理程序等问题亟待解决,故有必要对此予以探索,并寻求专门性问题报告的优化适用路径。一、刑事专门性
摘要: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相贯通,开启了刑法体系功能化的发展趋势。这种功能化的趋势意在强化刑法体系的应变性,同时不至于弱化自主性的面向。在这样的体系构想中,需要重新审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传统的理论模式将立法与司法之间理解为命令—服从的等级关系,这种模式导致立法主导型的刑法体系,并相应采取形式解释论的立场。从我国近二十多年来刑法立法修正的情况与实质解释论的兴起来看,立法主导型的刑法体系与当代
内容提要:容许风险理论的背后蕴含着利益平衡和功利主义的法哲学思想,并且受到规范论与目的理性主义的影响,如何理解容许风险将影响归责路径的选择。刑法归责的关键应当从主观层面展开,在故意犯罪当中需要结合认识因素、规范保护的目的和被害人自陷风险等理论加以检视,在过失犯罪当中需要基于新过失论的观点,利用结果的回避义务划定容许风险的范围。另外,以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为例证,研究如何实现刑法的归责与网络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