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组织犯罪的结构、案件特点以及对其刑事司法政策的片面理解等,导致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很容易出现将已被处罚过的事实再次提出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是否属于重复追诉,需要区分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对已被刑事处罚过的事实,不通过再审程序而通过重新起诉程序再次追诉的,属于重复追诉,再审事由与被告人无关的,再审程序属于重复追诉。对已被行政拘留处罚过的事实再次追诉,原则上属于重复追诉,对已被其他行政处罚过的事实
摘要中国法域内的罪量要素正悄无声息地历经一场变革。以解释方法存在的情节与数额一体化适用,为其司法展现。这一重大变革以摆脱情节要素的司法适用困境为内在动因,而追根溯源地探寻困境背后的症结所在并以此对症下药地研究消解情节要素司法困境的路径更具有现实意义。以情节与数额的关系为立足点,厘定情节要素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适用问题,以情节与数额在司法解释中出现的互动关系为契机探讨消解情节要素司法困境的实现方式
反对证人出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如果他在庭审上变卦了怎么办?其实,如果说变卦的话,被告人也一样可以变卦,而且变卦的情况还比较多。那是不是意味着,也要反对被告人出庭。如果法律允许的话,肯定有人会主张被告人最好也别出庭了,这样就可以完全避免变卦的风险,因为卷宗不会说话。人的问题就在于他会说话。会说话才有可能变卦,才有可能翻供、翻证。既然这么麻烦,这么有风险,为什么司法程序还是坚持要被告人当庭受审。如
笼统谈轻罪治理很容易大而化之,要么等同于诉源治理,要么就是实体上分层次,程序上搞快。其实轻罪治理还是有很多层次和维度,这些层次和维度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不可能撤回起诉一大堆,却说自己的质效指标很好的,即使真的很好,也未必是真好。宏观的好一定是建立在微观的好的基础之上的,微观发挥的是一个基础功能。我们不可能在不重视微观的情况下来重视宏观,那样就失去了基础,成为无本之木。也不可能完全没有宏观意识研究
202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起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类似案件,深入分析了财务造假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合规建议,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一、从典型案例看舞弊与财务造假的界定与惩治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舞弊并非一项明确界定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概念。它主要指代那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以及其内部成员在执行职责时,违背了财务管理制度与监管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
摘要排除合理怀疑作为一个抽象的证明标准,要将其落实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制度进行保障,应基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自身特性和我国刑事诉讼的本土需求进行构建。首先,排除合理怀疑是主观的但并非个人化的标准,其适用前提是审判主体拥有理性的知识,这种理性的知识包括理性的经验知识和案情知识两类,为获得这些知识必须保障审判主体的构成合理以及知识获取渠道的科学畅通。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经验主义的产物,其特点是经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