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赫伯特·帕克于1968年出版的《刑事制裁的界限》引起了学术界数十年的讨论。本文认为,对于帕克提出的两种刑事诉讼模式概念,最好应在其理论法学的专业背景和沃伦法院革命时的政治氛围中加以理解。在此历史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两种差异化的正当程序观:形式主义和公平。这一区别有助于阐明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事项的评议和裁判,例如特里诉俄亥俄州案和阿普伦迪诉新泽西州案。最后,笔者鼓励在今后评论帕克模式时,
在立法层面,刑法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从严惩治。但司法实务中,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情节中聚众公共场所等加重构成要件以及作为兜底形式的恶劣情节一直存在不同理解,对于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性侵意见》)中规定的七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情形的适用标准亦不统一。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齐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规定了专门矫治教育,形成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与保护处分二元规制的模式,为新时代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指明了方向。刑法为什么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适用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是否属于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刑法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适用上如何衔接?是理论研究和实践适用无法忽视的问题。 专门矫治教育属于保护处分措施 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确立了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从重处罚。但近年来,随着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提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继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例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免除了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同时还对累犯制度
2021年6月8日,由蓟门智库主办,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趋利性执法现象剖析及其法律规制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主持此次研讨会。田文昌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出席并发表经济犯罪中趋利性执法现象的成因分析与对策主题演讲。演讲内容如下:经济犯罪案件中趋利性执法现象很严重,存在时
网络爬虫技术作为重要的数据收集技术,在数字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爬取也显露出一些弊端,逐渐沦为无序竞争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数据爬取本身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技术,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关键要看其手段是否合理,以及所获取的数据后续如何被使用。该案是一起涉案人员多、涉案作品种类多、影响大的网络侵害著作权犯罪案件,令人关注的是,法院将爬取他人电子图书并传播的行为认定为复制发行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