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如何量刑原本只是刑事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然而,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多数案件都需要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甚至是确定的量刑建议。因此,检察官们也越来越关心刑事案件如何量刑这一课题,围绕这一课题,本文主要谈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法律适用,即在刑法修正案频繁出台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第二部分是量刑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即对于个案而言是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和方法计算刑期,又是按照什么规则确定宣告刑的
随着监控设备的普及,视频证据成为一种常见的证据种类。由于视频证据比较客观,能够真实再现复杂现场,在人员众多、时间短暂及记忆模糊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有着极强的还原能力,很多时候都发挥着指控和定案的关键作用。 当然,视频证据也有其局限性,比如清晰度局限、视角局限、光线局限以及缺少音频信息等等。这主要是因为视频证据往往是监控录像,多为固定机位,且受限于视角或者距离,关键画面无法看清楚,或者由于光线
某网约车平台为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出了逃单垫付服务。行为人陈某某、周某、余某、王某等利用黑产软件,制作虚假的出行订单,骗取平台车费垫付款的行为如何评价?司法裁判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辩护人指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且还存在被害人过错。另外,在学说上,针对利用平台漏洞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将结合该案,作些简要分析。一、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利用网约车平
引言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该方案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并将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2016年11月两院三部联合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也带来了新的思考与挑战。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交互发生在网络空间,如互联网金融、即时通讯、跨境贸易等。这些信息交互都伴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传递与使用。如何既保障公民享受互联网时代红利,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公民个人信息传播带来的风险,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历史回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2020年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之前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发生冲突的,一共有10种情形(可能还不是完全统计)。我们在执法办案的时候都要注意这些问题:第一种情形之前的《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刑法修正案(十一)》有规定,比如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像这种行为,那当然就是完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第二种情形之前的《刑法》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