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目的系以制度化建构,赋予参与方评述证据合法性立场及理由的平等诉讼机会,为合议庭裁判提供争点及依据支持,实现程序正义,增强裁判公信力、说服力。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否合理启动,启动条件是否受到合理化审查,关乎证据采信与否,关乎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当事人信服司法裁判的重要前提。 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基本属性之一,是证据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前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下称排非程序
众所周知,骗取贷款罪是悬在不少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该罪为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所增设,即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予以定罪处刑。按照该规定,本罪的定罪起点为:骗取贷款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于本罪的立案标准,2010年5月
招投标制度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催生下逐渐形成的一种竞争性交易手段,本质上是为了体现和维护招标及投标双方的一系列权益而建立的制度。但自此类择优成交的交易制度开始被广泛应用以来,串通投标和买标卖标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一些领域逐渐潜移默化成为了一种市场潜规则。在我国关于行业限制竞争的案件中,1996年到2012年的十余年之间,涉及招投标领域的违规不法案件就从23件迅速增长到了3305件,增幅超过百倍。更
2021年6月18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发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主讲的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动向——比较法上的考察讲座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主持,证据科学研究院施鹏鹏教授、比较法学研究院元轶教授和黄河讲师进行了与谈。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认清网络犯罪的根源是恶意技术后,治理网络犯罪的刑事政策也应当调整,刑法要向前,要从惩罚法转向治理法,为网络技术设置红线,敦促技术向善。 刑法不应当过度干涉中立技术,但是,如果一种技术从一开始就是信息作假、掩盖身份,刑法就应当要求开发者负有特别注意义务。 近年来,网络犯罪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毒瘤。理财骗局、冒充公检法、刷单兼职、赌博诈骗等网络犯罪防不胜防,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甚至可以
内容提要:在刑事司法的决策环节,经验法则的摄入常常起到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一旦操作不当,可能会导致裁判结论的不尽人意,甚至触发针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与排斥。就后果而言,要么可能造成机械司法的僵化现象;要么容易引发权力滥用之恣意趋向。为此,经验常识的适用必须保持合理的尺度界限而置于论理法则的框架内。进而,经验及论理法则的共生性质得以凸显。在具体个案的法律涵摄中,司法人员理解及运用此一规则的程度,将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