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现代化治理思潮,刑事合规在企业治理领域悄然而兴。基于因应时代发展之需要,我国检察机关率先开展了刑事合规司法探索。与传统的政府政策福利不同,域内刑事合规探索在总体趋势上呈现出一种有条件的司法福利的释放,即通过法律规则的设计,有效发挥司法处遇对于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的激励性作用。刑事合规的本土化探索,必然为检察机关与企业之间搭设更具弹性的互动平台。这一平台的生命力,取决于制度探索中的治理效果与
摘要:防止无辜者被强迫认罪,是健全错案防范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容回避的问题。基于错案的冰山一角观,无辜者被强迫认罪问题存在较大黑数。受有罪推定观念影响,侦查讯问方法存在内在的心理强制,犯罪嫌疑人认罪后容易固化有罪认定的程序偏见,潜在重刑威胁可能扭曲认罪自愿性,这些都是强迫无辜者认罪的制度成因。为建立无罪推定型刑事程序,应当将不被强迫认罪权作为权利基础,规范犯罪嫌疑人认定的司法程序和证明
软暴力,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而是用以区分传统暴力和表现新型暴力特点的类型化司法用语。在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和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对软暴力的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有不同程度的界定与列举。然而,
刑事合规作为21世纪新的国际刑事政策趋势,预示着原先主要作为事后惩罚之法的刑法,开始向事前预防之法转型,并因此拓展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 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表明:忽视强力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刑事风险内控机制、主动消除内部犯罪诱因而主要依赖事后惩罚方式的治理,不仅难以减少犯罪,而且还容易引发包括企业遭受重创甚至倒闭等一系列负面效应,这构成了立足我国实际开展刑事合规试点改革与创制
摘要:在英国普通法中,特定类型的 不能可以在未遂、共谋及唆使案件中充当有效的辩护事由。英国早期判例在 不能案件中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模式,以戴尔顿案为代表的部分判例试图对两类 不能案件作出划分并有限承认 不能辩护事由。20 世纪 70 年代的霍顿案借助对不能案件更细致的类型划分,扩大了 不能辩护事由的适用范围,之后的诺克案和菲茨莫里斯案进一步肯定了 不能辩护事由在共谋和唆使案件中的适用。1981 的 《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最重要的一项修改,就是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此前,实施毒品犯罪等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将其违法所得予以洗白的,不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其理由就是刑法学竞合论中不处罚不可罚事后行为的规则,我国刑法理论也将此作为吸收犯的一种类型。例如,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汪某洗钱案即给予说明:基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及吸收犯的一般理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应限定在上游犯罪以外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