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应该说,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服刑罪犯经过减刑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理解却出现了偏差,是指减刑以后的剩余刑期呢,还是不包括减刑的剩余刑期。笔者注意到,司法实务中对服刑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又裁定假释的,假释考验期是根据减刑后的剩余刑期来确定的。对此,笔者持不同观
摘 要:当前,法益恢复现象的概念运用比较混乱、尚未形成规范的话语体系,出罪化的法理依据众说纷纭,体系地位模糊不清。将法益恢复现象中的前行为限制在轻微罪行、将侵害法益限制在特定法益的观点并不完全妥当。法益恢复现象出罪化的法理依据在于报应刑和预防刑的缺失,而违法性减轻说违法性消除说混淆了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节点,引发了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混乱;法益保护的可逆性路径恢复性制裁的法理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
7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建设推进会暨主题研讨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办公室揭牌成立,会议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及第三方监控人管理暂行规定》,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工作亮点等角度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发布了深圳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建设的首批8个典型案例。目前深圳市检察院及全市11家基层院全部被纳入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满足特定情节或者后果要求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本罪所规制的仅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危害行为。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行为人之间并不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串通,而是串通拍卖或竞买的,是否可以适用本罪规定?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有的判决对竞拍国有资产、竞买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以串通投标罪予以定罪处罚,这些做法是否妥当?很值得
编者按:法律援助立法已然步入快车道。《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中国特色法律援助立法专题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樊崇义教授、顾永忠教授、孙道萃副教授的三篇文章,分别从法律援助立法的哲理思维、立法完善等方面分析法律援助立法。现将该三篇文章全文转载(注释已省略),以飨读者,转载仅用于学习交流。摘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明确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抓紧制定出台法律援助法。全国
因为评审,详读了《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一期与刑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有关的若干篇文章。卷首语《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一文,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的文章,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文章标题的本身,就提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之路充满着坎坷和荆棘。文章揭示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履职中所遇到共性问题,诸如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共犯处罚范围扩大犯罪构成要件精准把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