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六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这些试点单位基本上都是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来进行。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既有法律供给不足问题很快凸显出来,同时,由于有关单位犯罪的学理研究和实践积累不足,在工作机制的设计上也出现了令人困惑的问题。例如,对涉嫌犯罪的单位的自然人应处以较高量刑的(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该单
摘要: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最佳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企业合规计划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刑事法激励措施,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急需在立法上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通之处,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找到了制度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
摘要:审判中心主义的两大支柱——对质要求与传闻规则,是西方血罪观念的产物,盛行于中世纪两大法系。它要求死刑判决必须以在法庭内获得的公共知悉而不得以庭外获知的真相或审前卷宗等私人知悉为据,功能在于保护法官免受地狱之灾,与证据的真实性无关。与其对立的是卷宗制度,它是国家安全战胜血罪的产物,始于16—17世纪欧洲大陆和英国叛国罪案,其功能在于发现真相固定真相再现真相。17世纪后期,审判中心主义在英国叛国案
检察官客观义务,主要是指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其应承担的在法律实施中实现公正、真实目的的义务。即使检察官的追诉义务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但是,这却不是其最终的目的,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保持法律的正义及尊严。 在我国,就法律定位而言,检察机关具有宪法层面上的法律监督地位。在宪法框架内,监督侦查、审判等机关的权力行使,既是检察机关的宪法性权力,也是宪法性义务。 在世界很多国家中,创制检察机关或检察
摘要:在德国,从费尔巴哈到李斯特再到罗克辛,都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论证刑法的合法性,致使德国的刑法合法性原理独具特色。这种理论向度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德国缺乏法律至上传统和在赶超型国家背景下坚持了政府主导型法治。论证刑法的合法性,应当紧密结合本国国情。与德国相比,中国更为缺乏法律至上传统,故更应当从积极方面论证刑法的合法性,激活《刑法》第3条前段规定,提升刑法的理论自觉性;同时,应当继续坚持从消极
摘要: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直接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运行是否流畅,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从法理上分析,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反悔行为具有正当性,其享有反悔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理性对待被告人的反悔权。以C市Y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为主要样本,课题组深入考察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在审判过程中反悔的情况,分析其面临的困境、剖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