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的脆弱性与易受攻击性越发凸显,网络数据安全犯罪的规制自然成为无法回避的重要命题。检视我国刑法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保护的核心,其过于偏向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的保护,即一种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然而,此种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除了弱化对网络数据安全犯罪法益的独立保护之外,其内部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必然会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的规制不够周延。所以
有的人有案件就放在司法官联席会议上讨论。有的甚至连倾向性意见也不拿,全靠大家拿,最终以多数意见作为自己的审查意见。如果以后要承担责任的话,那就是这是司法官讨论的结果。但其实很多案件无法在司法官联席会上得以认真的讨论,比如证据问题,因为证据需要亲历性的审查,如果其他人没有经过亲历性的审查,甚至卷宗也没看过的话,其实是很难有实质的讨论的。而我们又有几个人会在参与司法官联席会会议之前,看别人案件的电
摘要刑事责任是新中国刑法学独有的范畴,是罪责刑关系的刑法学体系之基石。刑事司法中的刑事责任隐身现象持续发酵,会压缩刑事责任的理论地位与司法意义。这是由诸多因素所造成的。既包括实体法的本源性困扰,也包括刑事司法的实践理性不足之瓶颈。继而,诱发冲击刑事责任范畴的基本地位、罪责刑关系的刑法学体系之自洽性等多重隐忧。刑事司法中的刑事责任如欲冲破隐身的困境,需从实体法层面夯实其本体内容,从静态、动态的双
主持人按主持人:周光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对此做出专门部署,组织对各相关领域法典编纂的基础和条件进行评估,持续推进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指出,积极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
摘要犯罪定义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力定位应切入刑事实践的过程展开即其涉刑事性来把握。犯罪定义权应被赋予权利基底性,因为其权利基底性是立法制罪科学性与司法定罪公正性的根基所在,且其权利基底性通过常识常理常情言说而体现出人性法治。犯罪定义权应在其权利基底上予以形塑,且应通过相应的犯罪治理策略而得到理性回应。基石性的刑事权力、权利基底的刑事权力、公正理性的刑事权力和通过疏导型治罪策略而得以体现其社会治理理
摘要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关系结构存在着互斥、依存、包容、同化四种传统认知模态。这些认知严重偏离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导致了对单位犯罪处罚上的不周延和量刑上的不均衡,致使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范确证机能难以发挥,甚至引发了对单位犯罪制度的抵触。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逐渐深化的背景下,单位犯罪的理论根据应当由行为刑法观教义学逻辑下的替代责任论转向归咎的刑事责任逻辑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