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将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类型的共犯人认定为主犯的判决,引人注目。但是,在刑法理论上如何对其详尽说理,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日本的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将共同正犯的行为不限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而从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与实行犯同等程度或者匹配的因果影响的视角出发,将支配或者操控了行为过程,影响了共犯结果发生的共谋行为认定为共同正犯乃至主犯。在进行这种判断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行
提要规则范围内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欠缺不法性或者说具有正当性。至于其正当化根据,应综合运用正当业务理论、危险接受理论(准同意说)和优越利益原理进行多维的阐释和说明。对于违反竞技体育规则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以往多是基于司法不介入的理念,交由体育行业内部自治。但行业自治不能排斥法律的适用,当违规竞技体育行为造成严重的法益侵害后果时,刑法便有介入的必要。基于人身犯罪之规范保护目的,对于违反比赛规则致人
提要传统刑法解释学预设唯一且正确的解释结论是可欲的,但该预设无论从逻辑抑或实践都站不住脚。如果真正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事前法裁判原则,就很可能出现解释僵局,即任一解释方案均欠缺合理性比较优势,进而产生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法律解释领域的适用余地。于英美法,盖因宽容原则之存在,此点并无疑义。由严格解释原则发展出的宽容原则,要求法律解释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不仅在方法论上革新传统刑法解释学,为解释僵局提
摘要受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影响,我国刑法增设了大量轻罪罪名。但是,由于前科制度永久性存续产生的弊端,相当数量的犯罪主体面临着重归社会的难题。伴随着我国轻罪立法的不断深入,犯罪数量与日俱增。行为人一旦犯罪,无论罪行轻重,都会被打上犯罪标签的烙印,对本人和后代的日后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当前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无法实现轻罪治理的目标。为减少犯罪附随后果对行为人产生的不利影响,贯
前 言我国《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和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作为独立罪名,源自赌博罪。1997年《刑法》第303条并未对一般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做出明确区分,而随着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积累,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一般赌博行为,因此,对开设赌场的单独处罚逐渐成为必要。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增设了开设赌场罪名。202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近年来,随着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轻罪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适用由此成为焦点。其中,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的转化虽得到相关法律原则上的确认,但也存在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标准不一等问题。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但对于证据的转化问题并未进行细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