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充侦查均以两次为限,那么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查过两次补充侦查期间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对此,实务部门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对于超过两次补充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应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如果是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可以采为诉讼证据使用。理由如下:第一,保障程序刚性、维护程序尊严的需要。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往往被认为实体违法是违法,
2025年4月7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将资金分析鉴定作为公安机关的第12个鉴定项目。本文认为,资金分析鉴定实质上是已有的司法会计鉴定项目下的一个子项目,作为独立的鉴定项目,有一定的局限性,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建议。一、公安机关开展资金分析鉴定工作背景分析一直以来,公安机关查办经济领域犯罪,需要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时,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鉴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设立以来数量急剧增长,适用范围不断扩张,与轻罪治理的主旨存在出入。其背后蕴含着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客观构成要件认定过分松弛、甚至存在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突破或规避等原因。这不仅无法实现精准打击、源头治理的目的,更有可能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司法趋利的工具,无疑是对该罪设立初衷的严重偏离。对此,学界提出各种缩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的路径,然而无
摘要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的中心。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错误与量刑错误是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的主要理由。从再审抗诉结果上看,绝大多数抗诉意见都得到法院支持;从再审抗诉质量上看,检察机关对实体性问题提出再审抗诉的质量高于对程序性问题的抗诉质量;从再审抗诉功能的实践样态上看,再审抗诉的追诉色彩浓厚,纠错功能突出,检察机关的中立地位偏移,监督属性不足。检
摘要在当下中国的刑事立法上,存在着一种独特的违法构造。在这一构造中,行为不法被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层次,隐含着违法评价的分阶检验与渐次形成机理,本文称之为二阶刑事违法。其中,初阶违法是指基于行为人前部行为所形成的违法性,其以前置法上的义务违反为根据;次阶违法则指在后续的程序性处置中,因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而形成的二次违法。一方面,这两种违法性在违法根据、内涵形成、界分重心及规范评价上有着相当差
摘要随着积极刑法观的深入,我国刑法立法结构呈现出轻罪立法走向,但若想用轻罪概念囊括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本质特征是勉为其难,也易产生歧义。合理的思路是在坚持轻罪概念所反映的立法本源性特征基础上,采用轻犯罪概念以充分展示动态司法过程与司法态势。对于轻犯罪的治理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阻却犯罪成立的理论支撑与出罪支点,即在坚持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前提下以《刑法》第13条但书及正当化事由作为出罪的主要通道。我国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