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作为汉语成语,原指立法不是为了责罚大多数人,现指众多人违法、违规不会受到责罚。在刑法上,通常指多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时,刑法难以对所有违法犯罪者进行惩处。这意味着,法不责众的理念或认知,已从立法原理演变为法律意识法治误区和适法难题。也正因为此,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惩治网络暴力意见》)要求在对网络暴力违法犯
摘要轻微不法行为治理过罪化和污名化使得我国犯罪治理陷入既严又厉的困境。着眼于适当收缩犯罪圈,应在轻微不法行为治理中构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准确合理界分行政违法与轻微犯罪,分层梯次适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就行刑正向衔接而言,其基本立场是限制出行入罪,要求轻微不法行为犯罪化从积极预防转向消极预防,立法上审慎将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行为;司法上认定轻微犯罪时,应秉承谦抑主义司法观,适当提高轻微不法
摘要将防卫过当唯结果论的司法异化现象归咎于结果无价值论,是一种见到结果就以为是结果无价值论的误解。德国的个人保全原理和法确证原理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放弃法益衡量和优越利益原理而主张纯粹必需说并不明智,谨防在防卫限度问题上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作为我国刑法立法明确规定的防卫过当的两个条件,二者之间既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先后关系,更不是主次关系,而是阶层递进关
摘要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 危害税收征管罪应当进行体系解释。根据保护法益与不法程度,对本节规定的犯罪可分为侵害国家应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与为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是实害犯、结果犯;有真实交易而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开票方与受票方都不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没有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或者有真实交
商业机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商业机会而构成的受贿罪。商业机会受贿不同于普通受贿的特征就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贿赂不是一般的财物,而是某种商业机会。因此,在商业机会受贿的司法认定中,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商业机会。 商业机会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平等、公平参与某一竞争活动的资格和机会以及以此获取商业利润的可能性。商业机会具有财产性、可预期性和可量化性等特征。商业机会受贿的贿赂属性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存在同级法院对类案、上下级法院对同案适用不同程序处理规则的现象,这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程序开展,还可能导致商事犯罪的错误界定和商主体的权益丧失。根据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相互影响关系,商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刑事案件影响民商事案件定性的竞合型、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互不影响但有所关联的牵连型和民商事案件影响刑事案件定性的从属型三种类型,应分别适用先刑后商、商刑并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