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是因为两罪的客观行为尤其在犯罪手段上有竞合之处。部分组织卖淫行为采取了容留等手段,进而管理、控制卖淫活动,即组织卖淫包含了容留卖淫的内容。这种情况下,两罪都有为卖淫提供一定场所或条件,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联系引见的行为,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包容竞合1,适用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即以重罪(组织卖淫罪)包容轻罪(容留卖淫罪)。但司法实践并没有刑法理
摘要我国当今处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法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建构在该契机下也应如约而至,我国社会主义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紧迫性亦与日俱增。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关键核心,非法证据的排除更是刑事司法公正绕不开的永恒课题。然而,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尽如人意,大量冤假疑难的错案中都彰显着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摘要对于如何解决刑法中悲惨困境的讨论,不仅错综复杂而且持续超过一个世纪。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征,才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悲惨困境: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除了杀害其中一方之外别无选择;没有一方对困境的产生具有责任;一方的牺牲须由第三人来作决定。卡纳阿德斯之板案及营救酷刑并非真正的悲惨困境。对于真正的悲惨困境的解决,法外空间说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说均不尽如人意。前者的构建会导致法上的混乱,而后者则是
摘要为保障刑事合并审判的公正性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各国针对共同被告陈述的法庭调查发展出被告作证、共同受审与双轨调查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受法律传统、诉讼构造与国家正义性格的影响而差异较大,但均认为本案被告应有机会当面挑战、充分质疑指控他的共同被告,否则一般禁止使用共同被告陈述给其定罪。我国虽承认被告有质证权,却以分别讯问阻碍其获悉共同被告的陈述内容,并由法官垄断对质程序的启动权与主导权,甚至允许直
摘要民事法律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在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受终局性标准的限制,不法原因给付不同于不法原因委托。在处理涉及不法原因给付或委托的财产犯罪案件时,需依据不法原因给付和委托的民事法律后果谨慎判断行为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侵犯了他人财产。不法取得的无权占有以及用于不法目的的财物仍然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法劳务与民法上无效的请求权则不属于财产犯罪保护的对象。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需着
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非常规性救济手段决定了其运行理念应当在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受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形成的司法惯习影响,我国刑事再审的司法实践出现两个情况,一是有错必纠,而忽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诉权耗尽、不区分错的性质及大小等问题,导致法检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和当事人提出申诉较为随意;二是将启动再审程序与改变原判决、裁定直接关联起来,导致申诉易与申诉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