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当化事由的一般根据与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但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抽象与具体的不同问题。在正当化事由一般根据上呈现的多元发散现象为正当防卫根据上的多元论奠定了基础。优越利益原则并非正当化根据,而是解决利益冲突情况下的方法论,只应作为防卫限度要件判断基准之一。个人主义一元论具有逻辑一致性,但与我国实定法存在冲突,不法侵害人的可归责性只能作为有限放宽防卫
艾伦·德肖维茨曾说过一句广为中国刑辩律师熟知的话: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作为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辩护律师必须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作为自己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
摘要通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5种特别程序设定的历史考察、学说评价、价值重塑,可以发现,从1979年刑诉法特别程序的立法空白发展到现在的5种类型31个条文的规范形态,形式上看是立法不断演进的结果,但就其本质而言,特别程序的创设是宏观社会发展趋势、国家刑事政策、前期司法改革试点经验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既往特别程序学说的共同缺陷在于,过于关注特别程序设置的形式意义、过分聚焦于特定群体和特定罪案,缺乏对于
互联网企业涉刑报告系列(二)涉黄篇01当前互联网企业涉黄犯罪的态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 92亿人,较2022年12月新增网民248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 5%[1];而据相关统计,国内现有网络直播、短视频经营资质企业6263家,网络直播用户7 51亿;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6 68亿[2]。娱乐类互联网行业在给网民带来娱乐的同时,也成为了当前
摘要数字时代,为适应刑事案件办理的新需要,公检法机关积极推进数字司法实践,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予以规制。《刑事诉讼法》规制数字司法实践,宜采用原则性要求+关键性规范模式。按照此种模式,首先应提出强调权利保障、坚持控辩平等、合理定位办案人员和工具关系这三项原则性要求,其次应将数字取证、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作为规制的关键问题,最后从合理引入新兴权
摘要谦抑性原理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批判机能,对该原理有必要重新理解和定位:一是可以将其视为描述性概念;二是可将其视为批判性概念。就后者而言,其批判力不是源于其本身,而是源于对其进行填充的法益保护理论和比例原则。预防刑法能够通过法益保护理论和比例原则的审查,因为它所保护的是适格法益、具备有效性、不可替代性和经济性,因此并不违背谦抑性原理。作为描述性概念,谦抑性原理可分为绝对合理的谦抑性和相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