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活动中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正当性,正是检察独立与审判独立在宪政语境下的并行不悖,不仅构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完整内涵,而且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和有力保障。因之,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才是决定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由法律监督的本质所决定,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与高效运行,不仅应当刚性控权与柔性激励并重,而且应当自我约束与外部
摘要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主要功能、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竞合。同时,二者在竞合的表象后面,在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上呈现出弱层次性,而在程序性质和证明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别。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对人之诉,对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案件无异;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之诉,带有强烈的民事程序属性,对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二者存在的上述差异,尤其在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为司法实践的程序选择适用提供了客观
摘要对套路贷概念的界定,存在两种界定观之分:狭义界定观将套路贷等同于犯罪行为,而广义界定观认为套路贷包含民事欺诈、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多层次阶梯式演进形态。套路贷并非法律概念,狭义界定观下直接将套路贷等同于犯罪、再分析构成何种犯罪的分割判断模式容易陷入认定有罪却无法判定构成何罪的实务困境,同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广义界定观下,分析套路贷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该行为是否满足社会危害性、
摘要站在区分制立场,从共犯从属性出发,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并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限制解释的路径并不合理。应当站在单一制立场理解我国共同犯罪,将第29条第1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将第2款理解为教唆者单独构成犯罪的单独教唆犯。理解为单独教唆犯具有理论依据、能够便宜解决共犯教唆犯的诸多难题并得到部分司法判例的支持。单独教唆犯有其特殊的成立条件,在不违背单一制理念的前提下,为保
摘要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使逮捕决定的理性化程度有所提高、下级院侦查部门的侦查行为得到规范,但也出现了立案下沉、上下级院之间配合甚于监督、分歧难以弥合等问题。影响上提一级改革效果的关键因素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科层制关系、上下级检察机关在程序运转中的风险考量、上下级检察院的工作量。应当有针对性地通过明确指导理念、引导利益考量、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改革进行完善。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
【裁判要旨】侦查人员通过锁定网络IP地址后找到被告人进行调查,被告人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尽管被告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典型性,但正是由于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才在其本人和犯罪行为之间建立起一种必然的关联性,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最大限度地鼓励他人投案和缩减司法成本,完全符合自首的设立目的及其旨趣,应当认定为自首。案号一审:(2015)徐刑初字第933号二审:(2016)沪01刑终54号【案情】公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