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2018年,我国监察体制经历了重大改革,为监察机关确立了一套独特的监察调查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监委直接办理的案件在讯问等重要取证环节均需实施全过程录音录像。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一举措显然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显著进步,深刻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查明案件真相和保障被追诉人权利方面的坚定决心。然而,留存备查1和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2的规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竞合论的研究热情正在兴起,集中表现为摒弃传统罪数论,转而以竞合论方法重新构建罪数体系的专著与文章日益涌现。竞合论是相对于罪数论而言的,它们是刑法上认定一罪与数罪及其法律效果的两种理论体系,前者肇始于德国,以行为单复数与构成要件单复数的互相对应关系奠定理论框架;后者则来源于日本,分别以事实标准上的行为单数、立法标准上的构成要件单数、司法标准上的处断效果单数为逻辑起点,归纳各
摘要英国于《反贿赂法2010》创设的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使得自我守法并预防贿赂犯罪成为了英国的公司企业必须遵守的刑事法义务,也使得风险内控机制的构建及其有效实施成为了企业无罪抗辩的重要事由,标志着英国刑事司法对于贿赂犯罪治理中以企业自身的组织管理为责任基础的国家—企业合作预防企业贿赂犯罪治理模式的确立。为了摆脱我国目前企业贿赂犯罪治理的困境,借鉴英国的贿赂犯罪治理经验,在刑事政策上以国家—企业
摘要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参加型犯罪是以参加行为作为实行行为的犯罪,是参加行为独立成罪的个罪类型,也是刑法将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结果。与域外刑法对参加型犯罪的规定相比,我国刑法通过总则与分则的不同规定对参加不同类型不法组织的行为区别对待的基本立场更具科学性。面对参加型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扩张与限缩两种倾向,应在参加行为的判断上坚持依附性、服从性和独立评价性三个标准,重点识别参加行为的三种典型形式:
前言在证券犯罪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的衔接问题既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关于法法衔接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多有关注,研究成果颇丰,相关规范构建也成果斐然,但遗憾的是,运行效果并非尽如人意,行刑衔接不畅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实践做法也不统一,既影响治理和治罪,也影响代理和辩护。从规范文件上来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新《监察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正如预料那般,律师帮助权没有写入立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察调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毫无作用。在监察调查阶段,律师仍然可以以现行法为根据,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指导家属正确应对相关调查等法律帮助。一、协助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本次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