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愿标准模糊不清,根源在于自愿的价值事实性质。自愿性审查依赖于价值判断主体的主观因素,受制于作出价值判断的时代背景以及政策环境。由于自愿性蕴含着价值判断,因此在自愿标准上不存在客观的唯一正确的答案。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是,寻求一个最有效而非最正确的自愿标准。既有的自愿标准均存在有效性上的不足。理性选择标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逻辑具有契合性。引入理性选择标准能够使自愿性认定更加有的放矢,避免
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证据为中心已成为司法共识。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刑事证明规则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中。实务中,依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了合理怀疑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人员。因此,厘清合理怀疑的内涵和价值,统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审查标准,是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应有之义。 我国传统刑事证明方法为客观印证。客观印证旨在通过不同证据
摘要通过对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实践运用研究,表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待目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的选择性运用,须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定。目的解释不是决定性的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也不存在位阶性。目的解释既可以用来佐证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结论,也可以用来限定文义解释结论的宽泛性。同样的,体系解释也可以用来佐证目的解释的结论。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运用法则呈现
摘要随着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渐深,刑罚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漏洞也逐渐显露。完善刑罚体系的正当性毋庸置疑,成为问题的是,刑罚体系的完善不仅涉及刑罚种类的配置,还关联着刑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协调。作为公理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基于预防目的的统一,能够为刑罚体系完善提供逻辑基础。基于此,一方面,要明确驱逐出境刑罚的适用规则,丰富单位犯罪的规制措施,以齐备刑罚配置;另一方面,可以消解管制以协调行政拘留与
摘要将所有的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视为对应且对立的关系,主张抽象危险为立法预设(推定或拟制)因而排除司法判断的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形式上符合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可能并不存在立法预设的危险,故应允许反证。对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限缩性实质解释与对具体案件中抽象危险的反证并非完全等同;反证属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而非对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可分为正面判断与反面判
摘要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既有研究预设了形式的犯罪概念与实质的犯罪概念,这使得但书规定的地位与功能依附于犯罪论体系的构建。从犯罪与刑罚的互动关系出发,但书规定中的不认为是犯罪既包括罪量未达到刑事可罚程度的情形,也包括不值得发动刑罚的情形,还包括犯罪与刑罚缺乏互动关联的情形。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相结合的二元规范论,为犯罪与刑罚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清晰、合理的表达方式,为构建但书规定的解释论体系提供了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