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洗钱行为所具有的新型法益侵害特征与内容无法为上游犯罪完全包容,因而具有独立构罪的必要性。但数罪不必然并罚。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呈现双层结构特征,其以金融安全作为阻挡层法益,以资金流转和交易往来秩序作为背后层法益。为在自洗钱竞合中避免重复评价,需以法益同一性标准建构规范的牵连关系。对于同样侵犯金融安全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等上游犯罪,其与洗钱罪处于同一法益侵害流程中,且侵犯的法益部分同一,具
一种不太支持证人出庭的意见认为,在庭上的证言不够真实,在庭下做的证言才是最真实的。因此证人出庭不但没有必要,而且反而会扰乱真相。最直接的就是,证人一到庭上就容易翻证,让本来很顺溜的证据链条弄得一团糟。本来很确定的说法到了法庭上,可能就不敢确定了;本来说东的,有可能说西了;本来看见的可能说没看见,本来没看见的也有可能说看见了。而且会说出一些原来没有的细节,这些细节可能与在案的证据链条不协调,容易
摘要有组织犯罪的结构、案件特点以及对其刑事司法政策的片面理解等,导致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很容易出现将已被处罚过的事实再次提出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是否属于重复追诉,需要区分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对已被刑事处罚过的事实,不通过再审程序而通过重新起诉程序再次追诉的,属于重复追诉,再审事由与被告人无关的,再审程序属于重复追诉。对已被行政拘留处罚过的事实再次追诉,原则上属于重复追诉,对已被其他行政处罚过的事实
摘要中国法域内的罪量要素正悄无声息地历经一场变革。以解释方法存在的情节与数额一体化适用,为其司法展现。这一重大变革以摆脱情节要素的司法适用困境为内在动因,而追根溯源地探寻困境背后的症结所在并以此对症下药地研究消解情节要素司法困境的路径更具有现实意义。以情节与数额的关系为立足点,厘定情节要素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适用问题,以情节与数额在司法解释中出现的互动关系为契机探讨消解情节要素司法困境的实现方式
反对证人出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如果他在庭审上变卦了怎么办?其实,如果说变卦的话,被告人也一样可以变卦,而且变卦的情况还比较多。那是不是意味着,也要反对被告人出庭。如果法律允许的话,肯定有人会主张被告人最好也别出庭了,这样就可以完全避免变卦的风险,因为卷宗不会说话。人的问题就在于他会说话。会说话才有可能变卦,才有可能翻供、翻证。既然这么麻烦,这么有风险,为什么司法程序还是坚持要被告人当庭受审。如
笼统谈轻罪治理很容易大而化之,要么等同于诉源治理,要么就是实体上分层次,程序上搞快。其实轻罪治理还是有很多层次和维度,这些层次和维度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不可能撤回起诉一大堆,却说自己的质效指标很好的,即使真的很好,也未必是真好。宏观的好一定是建立在微观的好的基础之上的,微观发挥的是一个基础功能。我们不可能在不重视微观的情况下来重视宏观,那样就失去了基础,成为无本之木。也不可能完全没有宏观意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