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时代,新兴技术与刑事侦查紧密结合,在提高了案件侦破率和侦查效能的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侦查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干预程度。加强刑事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既有利于防止侦查权被滥用、保障司法人权,也与刑事正当程序要求契合。检视我国刑事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主要围绕个人通信信息与个人隐私信息展开,遵循隐私权保护逻辑,强调公权力机关的自我规制与积极保障,侧重规制个人信息的收集阶段。为推动我国
为应对大量出现的数据犯罪,我国业已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条路线进行规制。但囿于法律的滞后性特征,数据犯罪治理挑战仍在加剧。 第一,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数据犯罪的罪名适用存在口袋化趋势。以往观点认为,数据犯罪侵犯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但随着数据的价值与功能的大幅呈现,如果刑法仍以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方式间接保护数据安全,显然不合时宜。一方面,这种方式容易混淆计算机犯罪与数据犯罪之间的边界。例如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可能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与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不仅关系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涉案保护,更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传统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存在全流程管理偏弱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如保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会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则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 为了更好发挥
摘要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在司法层面应当摒弃必罚主义,确立治理导向的司
网购时代,物流寄递业融入社会日常生产生活,通过物流寄递这一非接触方式交付毒品比较常见,并呈不断增长趋势。其中有的购毒者为自己吸食,网购少量毒品(指折算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下),贩毒者从境外通过国际快递方式进行交付。一个值得探讨的相关毒品法律适用争议问题是:网购并接收国际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少量毒品,能否认定为走私毒品罪?问题实质在于,购毒者是否应当对接收毒品之前贩毒者通过国际快递走私毒品的
前一段在谈到不起诉的话题时,与读者聊起相对不起诉与有罪判决的关系,当时没展开,今天咱展开谈一下。刑事诉讼法有一个非常刚性,也是人尽皆知的原则那就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2条。我对此非常的赞同,也经常呼吁。现实中还是有不少人会忽视这个重要的规定,有意无意出现一些程序问题。我们知道不认定有罪,就没有前科,这是一个重要的影响,这个影响比是否判处刑罚本身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