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承接工程的人和实际施工的人不一致的情形并不鲜见,由此导致因挂靠、转包所形成的各种纠纷频繁出现。 在民事审判中,为确定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对于挂靠和转包尽可能作出明确区分,大致从实际施工者(挂靠人)有无参与投标、合同订立等活动加以判断。在挂靠的场合,挂靠者(实际施工人)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承包工程,其通常还会参与投标、合同订立等事务,甚至直接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出现。转包,
应当承认,如果单纯看案件处理结局,各种过失论所导致的定罪差异其实比较小,理论上的争论对实务的冲击也基本可以忽略,基于重视行为还是结果的理论预设采取何种过失论,似乎对不同犯罪论体系的自圆其说影响更大一些。我国通说以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为中心建构过失论,对此,劳东燕教授提出了批评,认为这是按故意犯模式来分析过失犯将两种归责类型作混同理解,存在体系逻辑上的缺陷。由此,劳东燕教授重点指出,过失犯的归责结构
编者按:近些年来,刑法将一些原来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侵权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入刑,增设了一些轻罪,似乎标志着积极刑法观逐渐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主流观念。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是否应继续扩大轻罪范围以及刑法应何种程度介入和调整社会生活,存在不同主张,实可谓百家争鸣。现选取张明楷教授、刘艳红教授、付立庆教授等专家学者部分文章的观点,展现当前围绕刑法立法的不同观念而展开的学术争鸣。张明楷:支持扩大轻罪范围
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诸多法律文书,大部分司法执法办案人员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各诉讼阶段终结性文书,容易忽视一些看似简单、实则重要的文书,比如立案决定书。 刑事立案决定书,是指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相较于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查部门而言,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刑事立案决定书无疑是数量
只有在七类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才可能涉及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参与了七类上游犯罪活动。 ●在上游犯罪行为人与洗钱行为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洗钱行为人当然明知掩饰隐瞒犯罪对象来源于七类上游犯罪,故无需证明其实施洗钱犯罪的主观明知。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最高检组织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以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为重心的反洗钱工作,检察机
前 言当下,经济犯罪乃至企业单位犯罪都是悬在企业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然而,对刑事犯罪的治理并非仅是惩罚打击,更重要的是要预防和教育,企业刑事合规是当下能够有效实现企业治理、预防犯罪的最好方式。企业合规是法律界、企业界近三年所熟知的事情,这与中兴事件、孟晚舟事件关系密切——尽管这些国际事件的背后有着复杂的经济、政治背景,但是都是以法律外衣的形式出现,也都明显的暴露出了中国企业对刑事风险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