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两种主要犯罪类型,后罪中的销售假冒商品是前罪假冒行为的自然延续。因此,在涉及共犯及既有假冒又有销售行为时,二者容易发生混淆。虽然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数额是衡量二者罪与非罪以及犯罪情节是否严
摘要在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套骗补偿款的案件中,只有对补偿款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立贪污罪的正犯;不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骗取补偿款的,仅成立诈骗罪与滥用职权犯罪的想象竞合。贪污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含单位)非法占有,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将补偿款违规发放给他人的,即使没有分赃,也构成贪污罪;不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帮助他人骗取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刑法修正案(十
摘要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惯常的制度实践现已出现诸多悖论和问题,亟需一次全面检修。一方面,刑事审级制度的设计具有一些类型化规律,欧洲大陆和英美的刑事审级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清末修律取法欧陆,奠定了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底色。另一方面,帝制时代的上控与审转覆核制仍有一些特殊遗产影响至今。未来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应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为起点,在事实问题上,通过实质化的一审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在立法伦理方面集中体现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平等保护。我国涉企业产权刑事立法呈现出公职犯罪先行,显现治理成效后再立私营犯罪且两者趋于平等化的立法规律。无论是从常识、常理、常情方面,或是从立法意志与使命方面,还是从立法原理与技术方面来看,都需要确定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鉴于刑法审慎介入市场经济的立场,应基于差异化平等的思路,合理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
编者按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成功举办。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在论坛上的主旨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田文昌▲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三次修改,进步的趋向可见,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