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请托人为了进行利益输送,邀请国家工作人员投资本人项目,同时借给国家工作人员本金,并约定亏损由自己承担、收益归国家工作人员所有,在投资盈利后,国家工作人员将本金归还请托人,利润据为己有,此种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认识。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市市长,多次为私营企业主乙在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了感谢甲,乙告知甲自己正准备一个非常可观的项目,该项目预计一年后能产生3倍收益,可以分给甲
【基本案情】案例一:甲,某国有公司总经理,2021年4月以来,甲利用职务便利,为A实际控制的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和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收受A给予的现金400万元。后甲担心家中存放大额现金不安全,并且为了规避组织查处,遂以他人名义将上述现金存入银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例二:乙,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2年以来,乙与某私企老板B相识,乙谎称其系高级领导干部子女,可以帮助B在地产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乙本身职权
壹、序言于日本刑法学中,在这约15年间,其理论状况有最大变化的领域之一,即为因果关系论。虽谓如此,但就刑法上的结果归属(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之有,系以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作为事实基础,再透过法的观点来限定之两阶段判断加以确定的构造,则从未改变。有较大变化的,则是第二阶段的法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内容及方法。到1980年代为止,有关法的因果关系,学界压倒性的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判例对于此说亦未采取
编者按:2023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围绕落实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人民法院要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2023年3月28日,张军院长在其调研第一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研时强调人民法院要在商事、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中参与并发挥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依法规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摘要:民刑交叉案件以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区分为竞合型与牵连型交叉。对于牵连型民刑交叉,相关司法解释采并行处理原则,即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分别审理。《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款结合审判实践的发展,类型化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受理、分开审理的具体情形。近年来,涉民刑交叉的银行卡、证券虚假陈述等纠纷案件,亦可采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丰富并发展了并行原则的内涵。秉持并行原则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还
摘要应当重新审视法定犯的刑法规范属性,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论转向分离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论混同了立法和司法原理,势必得出行为成立犯罪就一定处罚的结论,这不仅与司法实践不一致,也会导致在立法扩张的同时加剧司法的进一步扩张。刑法立法的类型性和抽象性,为分离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刑法立法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的个案裁量,司法可以在立法的框架下针对个案予以情景化判断。分离论有助于形成立法扩张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