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因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追赃而产生的重复查封、扣押、冻结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由于这种司法冲突和矛盾尚无规范解决机制,造成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根据调查或当事人举证,经审查认为属于被执行财产的,即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进行强制变价或将财产给付申请执行人。但与此同时,公安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为同一财产非为被执行人所有
摘要在评估吉迪恩案的判决是否真正确保贫穷被告人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时,人们往往将辩护质量低下归因于公设辩护人不称职或法律援助计划资金不足,而忽视司法机关的影响。本文将聚焦于初审法官的司法不当行为,尤其是其未能采取行动落实宪法对律师有效帮助和公平审判的保障的情况。如果法官一心只想快速处理案件,并利用其对审判过程的影响力,迫使被告人放弃宪法保障,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简单认罪,那么这种无效的流水线般的
摘要股权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的重要方式,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属性。在实践中,对于股东擅自处置股权如何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多数观点仍认为其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职务侵占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在于财产利益,也在于信赖利益,属于侵占罪的特别法条,无论行为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何种手段,均应当正确认识到股东股权的个人属性,擅转股权、擅自稀释股权等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当构成其他财产犯罪。倘若受
摘要《刑法》第239条虽然规定了构成绑架罪的三种情形,但只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一种行为类型,因而绑架行为存在统一的构造。从立法沿革、规范根据与法律含义出发,成立绑架罪要求存在行为人、人质与第三人的三方关系。行为人控制被害人之后,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构成绑架罪。立法者通过绑架目的来体现绑架罪的三方关系,这决定了绑架行为只能是单一行为。绑架行为(单一行为)的危害性重于抢劫行为(复合行为)
有人问一个案件有没有可能有一个公式把它算出来,从而得出一个唯一确定的结论。我觉得这是几乎不可能的。案情没法抽象为一种数据符号,把复杂的问题简约化,从复杂的事实模式化,其中舍弃的可能就是此案与彼案区别的细节性事实。而这些细节性事实才构成了真实性。真实就是充满了细节,而细节越多差别也就越大。比如人都有五官,但你却能分辨上百上千个人,他们没有哪一个是完全一样的,即使是双胞胎都会有所区别。所以即使是都
摘要为了配合监察调查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我国建立了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介入职务犯罪调查的新机制。由于缺乏明确的检察监督监察的制度性规定,这种以监检配合为主要目的的机制是否具有监督属性,在此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也使检察机关的介入陷入较为尴尬的境地。检察介入侦查与介入调查没有实质性差异,介入侦查的监督目的也应体现在介入调查中,以免影响监察程序法治与国家机关的权威。从对监察调查的监督看,目前已经确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