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修改再次纳入规划以来,各位学者对《刑诉法》应当如何修改,都已经撰文,或者是在公开场合表达了真知灼见。我对这些问题也有一些粗浅的思考。能够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共享我的一些看法,还是感到非常的高兴。今天的题目是权利保障如何更进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刑诉法》这次修改的背景。前 言刑诉法修改的背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诉法》是
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最大程度追赃挽损是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共犯之间如何承担退赔责任进行细化,由此带来了一些争议,尤其是对于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底层话务员、一般业务员等从犯的退赔责任范围问题争议较大。在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2017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刑事解释》),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然而,刑法与前置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表述不同,为了能够正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
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举国共识。作为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一直备受重视。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 6万人,同比上升21 5%;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273件,同比增长44 02%,充分展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高压态势。伴随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持续增长,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控辩交锋日益激烈,观点分歧
摘要建立在机械还原论基础上的我国传统企业犯罪理论以部分 整体模式来理解企业成员与企业、企业成员犯罪与企业犯罪之间的关系。然而,这种思维模式会导致,对企业成员的刑事归责处于企业整体刑事归责框架下,进而出现司法判决中企业成员归责说理不足、责任认定不公平以及异于一般自然人归责的真正难题被隐藏等问题。为了应对上述困境,有必要从方法论上对传统企业犯罪理论背后的机械还原论进行反思,并引入系统论的思维方式。根
摘要法益恢复行为适用边界的廓清在立法上面临着总则立法空白和分则规定散乱的局面。在理论上通过对既有学说的梳理可知,轻微罪行、特定犯罪和特定法益的限定理论不仅忽视了众多例外情形,而且类型化程度较为欠缺。在重塑法益恢复行为的适用边界时,应以比例原则为限定,以类型化思维为指导,对分则罪名重新进行规范解构。在具体解构时,纯国家法益不可事后恢复,个人法益中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恢复边界可以分别解构为物质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