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附条件地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类案中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仅是程序条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仍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核准追诉应当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具体应当重点考察除前几项条件以外的能够不核准的事由。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核准追诉的被告人裁判时,应当同时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第
摘要金融创新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各种类型的风险产生,因此金融创新离不开风险控制。风险控制在于多层次的监管,这包括金融监管与刑事制裁。有效的金融政策和合适的监管方式有助于金融创新的推动,也能体现金融刑法的机能。国家在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以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和稳定时,必然需要依靠法律,包括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作用来保证金融政策的实施,但刑法介入金融创新活动时应保持理性。关键点在于,厘清新型金融形态和金融犯
最近,最高法召开了刑事审判工作视频会议,会议对庭审实质化相关工作进行了强调。强调刑事审判事实之争、法理之辩,必须做实庭上见。强调要做实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关键证据一证一质,推动重大疑难复杂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既然突出的强调做实,那也说明之前必然有做不实的问题。记得刑事诉讼法大修之后,2012年在北京就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关于证人出庭工作的现场会。之所以印象比较深,这是因为我也参与了这个
摘要在法定犯时代下,传统罪过理论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然改变,罪过理论应并重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自然犯与法定犯具有不同的犯罪本质的来源,基于我国刑法规定,可将法定犯分为转变为自然犯的法定犯、由自然犯转变的法定犯、一般的法定犯三类。对违法性认识的考察应从应然层面以行业一般人标准确立行为人的违法性审慎义务,只有由自然犯转变的法定犯与一般的法定犯才须进入有实际价值判断的司法推定。在方法论上,应确立犯罪类别
检察前连侦查,后接审判,处于刑事诉讼的中枢环节,这不仅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且具有实质意义。因为检察官真的要与方方面面的人打交道,包括警察、法官、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证人,包括意见强烈的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等等,检察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人员也更不用提了。与这么人都需要沟通需要极大的耐心,也需要很强的沟通技巧,还要把握应有的原则,才能做到有理有节,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创造更好的环
摘要共犯制度是刑法总则制度中最复杂,也是最具争议的问题。相较于中国刑法,俄罗斯刑法有关共犯制度的规定更加凸显从重处罚的价值取向(相对于单个人犯罪)。这不仅体现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七章关于共犯制度的专章集中规定(第32条至36条),而且还见诸于总则其他条款(第31条第4、5款;第63条第1款第3、4项;第67条),以及分则诸多条款有关共犯责任和特别共犯的立法规定。与此同时,虽然俄学界对于共犯制度的研究已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