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犯罪解释),非法收购医保骗保药品的行为一般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不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014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4年药品犯罪解释)被同时废止。当然了,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还可能构成诈骗共犯
司法实践中,对于证券、期货类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内幕交易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犯罪,对于涉及证券、期货的财产犯罪关注不够。近年来,通过对敲交易方式转移他人证券、期货账户内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多以盗窃罪论处,争议点主要在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但该结论有以下疑问:被害人授权行为人操作证券、期货账户(告知账号、密码)的行为是否影响后续对敲交易行为性质认定?盗窃行为的转移占有一般要求被害人丧失占
丰富的渔业资源与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是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关系人类生活和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然而,由于长期受到过度捕捞等因素的影响,渔业资源日渐枯竭,生物多样性逐步丧失,水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捕正式拉开序幕,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
引言:现状与问题 自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授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权以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始终发挥着统一法律适用、弥补立法缺陷、促进法律完善的作用。司法解释的现实意义虽不容否定,但制度的大规模实践依然招致了诸多质疑与批判。比如,没有法律依据的公诉撤回可否由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国家有关规定能否纳入部门规章的规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了检例第175号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该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正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然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性的理解与判断规则仍存在争议。故而,有必要对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性要件进一步地阐释。一、检例第175号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之见解张业强等人非法
指居,全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此种刑事强制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75条所创设,是监视居住措施的特殊形式。近年来,该措施有滥用之趋势,本文以实务观察的视角,以期窥其一斑。不求针砭时弊,也做不到处处严谨,只想记录时代一粟;若能引发共鸣,则荣幸至极。指居措施的历史沿革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