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刑事诉讼已然发展形成一套基于客观证据、客观事实、客观化方法和客观化标准的客观(化)形式证据、证明理念与方法体系,可称其为唯客观化进路。该进路的典型司法实务样态呈现为依赖客观化证据定案,无印证不定案,法定证据判案,追求形式铁案等。唯客观化进路混淆证据、事实与客观存在等范畴,违背诉讼认识规律,忽略事实推论过程,背离实质庭审,其无助于中国刑事司法证明理论与方法的革新。司法证明应当建立在认识论
摘要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中,罪量应为构成要件要素。作为相应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观反映,故意的认识内容也应当涵盖罪量赖以存在的基础事实。虽然都能带来法定刑的提升,但要注意加重犯与加重的行为类型之间的差异。与不存在未遂形态的加重犯不同,对于同一犯罪中的加重的行为类型,在量刑层面存在着就加重行为类型的未遂适用未遂犯规定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对责任刑的确定,可以从实行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客观危险、行为人的主观认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修改在保护民营企业中的功能定位,需要通过研究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与刑法修正之间的互动关系加以确定。民营企业刑法保护的生成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态的变化有关,而具体方式则根据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通过刑法修正不断更迭。这使得我国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从无到有,与民营企业有关的刑法修正从管控走向保护
1997年刑法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刑法修正案为主的刑法修改模式,这也为其他法典化法律的修改方式提供了参考。修正案的起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机统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刑法修正案总体以完善分则规定为主,其中反腐败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是我国刑法修改的重要主线。同时根据实践需要,不断完善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前言日本刑法学把过失理论分为古典的过失理论,新过失理论,修正的古典过失理论和危惧理论。通常,过失概念被解释为违反注意义务概念的同义语。根据古典理论,违反注意义务属于罪责特征。注意义务的内容由预见结果义务和避免结果义务构成,这些义务分别以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结果的可避免性为前提。根据新过失理论,过失概念属于构成要件层面。这种客观的过失等同于客观的违反注意义务。预见义务或者避免义务要根据是否存在结果发
摘要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经常被视为该罪滥用的根源,然而兜底条款承接了投机倒把罪规范经济运行的功能,是当前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利器,具有历史与现实的必要性。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不应局限于特定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应为市场交易管理秩序,兜底条款为法益保护预留了足够的空间。由于依赖本质概念,类型解释理论有生成类推解释结论的风险,导致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回应—限缩二元刑法解释理念可将非法经营罪兜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