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间接故意能否构成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学界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肯定论者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诈骗罪。但是,否定论者认为,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诈骗罪。笔者比较认可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认为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包括间接故意。首先,直接故意具有犯罪目的,但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由
摘要行政犯从属性、独立性原理以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奠定了行刑反向衔接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可按照刑事责任型、线索移送型等类型建构反向衔接规则。刑事责任型的衔接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检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性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程序性审查、协调归口以及后续跟踪落实职能。线索移送型的衔接本质上是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是否以及如何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
摘要为应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认定的证明困境,有关部门频繁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尝试引入客观+综合分析模式加以解决。但该模式导致帮信罪明知认定的门槛有所降低,加剧帮信罪的扩张适用。有关判决书显示,在该模式下,帮信罪明知的认定出现了更多的应当知道明知可能概括明知可能明知等不一致认定情形,也无法明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认定。究其原因,在于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与证明要求的双重降低
摘要在由网络和现实形成的双层社会下,数据本身独立成为了一种犯罪攻击目标,这种情况下针对数据的犯罪和以往的计算机时代的数据犯罪有很大不同。信息化社会下的数据犯罪不仅因为数据量大,而且数据的运行过程也更为复杂和重要,数据信息权利涵盖的内容十分复杂,涉数据犯罪的形式也随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因此大数据时代下对数据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另外,数据的运行及数据运行产生的信息也是当下数据犯罪的重要侵
2020年我曾经到数字经济发达省份调研网络犯罪治理,学到关于网络犯罪中趋利性司法的当年新词——远洋捕捞。今年我再去调研,听到一个更加讶异的新词——抓商引资。热词的跨时间自然轮换,反映的是我国网络犯罪趋利性司法乱象的蜕变规律。作为网络犯罪法律应对领域的一名研究者,我陷入沉思,不吐不快。远洋捕捞专指在网络犯罪刑事司法中,乙地的司法机关对甲地的网络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性质的侦、诉、审。这样的办案跨区域,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最大特色在于,第25条明文规定了何谓共同犯罪,并明确指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在此立法背景之下,究竟应该如何认识与处理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成为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也成为学理上争论的焦点之一。例如,第25条是否真的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应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法理以及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等都引起了较大分歧。这些分歧既涉及共同犯罪学理基础方面的迷思,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