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行政犯而言,存在着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类型的重叠或交叉,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导致现实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以往的研究或过于抽象笼统,或纠缠于各自要素上的细枝末节,无法真正厘清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界限。在法益保护主义的前提下,质的差异论和量的差异论并非完全对立。前置性的行政不法对行政犯的成立而言虽然不可或缺,但行政法与刑法在规制范围、规制目的上的差异,决定了司法需要根据法益侵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初步形成赋能型取向和赋权型取向两种进路。赋能型取向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为统领,强调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职责设定及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赋权型取向以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公民权利保障问题为出发点,重点防范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帮助权等。两种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向类型均有助于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立法修改中,应注意数字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工作日程,并且成为2023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工作主题。学界对此已经有不少探讨,很多专家学者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法、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等问题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很多权利,律师界也在呼吁。今天我们再次相聚来研讨这个主题,就是希望能够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形成一定的共识。大家都承认,中国已经走在世界舞台的中央。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全面建设社会
摘要数字技术的发展正在重塑犯罪嫌疑的生成与判断逻辑。传统的嫌疑判断,主要依赖执法人员对具体行为的直接观察以及以其为基础的经验推断。然而,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改变了嫌疑的信息基础结构,使嫌疑的信息基础从核心案件事实延展至更为广泛的外围信息。伴随这一变化,嫌疑的判断逐步呈现出由个体转向群体、由自然人转向数字人、由事实转向情报、由人类理性转向机器理性的变迁与融合。这一趋势在提升侦查效能
摘要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学分析、对苏联法中逮捕与羁押的横向比较以及对近代以来三类逮捕本质的纵向观察可以发现:宪法中逮捕的本质内涵是羁押,宪法对逮捕的规定是将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羁押审查决定权交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属性、排他性授权的制度设置,其外延应涵盖一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在对宪法中逮捕采取实质性解释的基础上对刑事强制措施加以完善:完善逮捕条件以减少
摘要单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不足以奠定盗窃罪的法益侵害基础。盗窃罪理应与诈骗罪一样,被理解为侵害被害人整体财产价值的犯罪,财产损害是盗窃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所有权人单纯取回自己的财物而未索赔,或者债权人取走欠款人的金钱用于抵债,或者行为人留下足额对价而窃取他人财物等场合,都在客观上难以肯定盗窃罪的法益侵害结果,主观上难以肯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理解为非法获利目的)。盗窃的既遂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