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类案适用是一种与司法裁判具有内在联系的活动。从类比推理和司法说理的角度看,先例的裁判理由对类案适用承担着正当化论证的功能,它不仅为判断先例与待决案件是否类案提供了实质标准,也为类案裁判规则的形成和适用准备了担保理由。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体现了成文法制度下类案司法适用的基本原理,其可以从类案适用的制度背景及法律方法中获得认识。在指导性案例的体例要素中,裁判理由是对裁判要点的形成和司法适用最为
摘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是我国侦检衔接的重要机制,其直接源于打击犯罪的需要。然而,机制初建的规范偏离了法制,而不断开展的实践也偏离了规范本身。无论是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目前都没有为这种机制提供明确的规范支持,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也不充分。以配合为主的检察提前介入侦查,与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客观中立角色不符,削弱了其法律监督职能。以诉讼职能说法律监督说或综合说为主要基础的理论依据,一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驾入刑为标志,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案增设的47个罪名中有六成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轻罪,轻罪立法的增长使我国的犯罪形态和犯罪结构呈现出双降双升的特征。但犯罪圈的扩大化也让轻罪案件呈爆炸式增长,给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带来较为严重的办案负担。在新的形势下,为了应对轻罪案件的诉讼压力,针对轻罪的办案理念逐渐从治罪转向治理,公安司法机关
摘要坚持正确人权观是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新时代以来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领域形成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不仅是正确人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构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应当一以贯之地坚持与发展。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孕育了一套极具本土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实践逻辑:通过党的领导引领协同治理、通过刑事政策奠定发展方向、通过立法改革构建具体制度、通过
摘要法域冲突难题的破解宜采用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在刑事违法性相对判断的标准上,可罚的违法性说不符合我国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且判断标准不明。而与法益说相比,规范保护目的说更宜作为具体判断标准。对于前置法认为合法的行为,排除其一般违法性,当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前置法认定为违法的行为,在肯定其一般违法性的基础上,根据规范保护目的说:在刑法与前置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一致时,刑事违法性从属于前置法;在刑
摘要从义务来源到保证人再到前行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包括身份来源和行为来源这两大类型。保证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不能被全盘否定,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合理限制。基于刑法的义理逻辑,合法行为和不作为都不宜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即都不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前行为。犯罪行为更不应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即更不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前行为,因为把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