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05条是有关期间和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没有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仅是一种期间的起算方法,根本目的是用以确认期间终点或截止时点,从而避免逾期行权、过期失权以及某些诉讼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期间开始的时和日意味着期间效力已经开始,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只是在诉讼法上不计入诉讼期间,但在实体法的刑期折抵问题上,拘留、逮捕的当日应当计入羁押期限。此
摘要刑法的目的解释,要求解释工作遵循刑法规范背后的目的规则。刑法解释的目的性限缩是指根据规范目的对刑法条文中的文本含义加以限制、缩略的解释方法。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目的解释只能限缩而不能扩张。对自洗钱犯罪进行目的性限缩的正当化根据,在于自洗钱犯罪与事后不可罚行为存在本质不同,需要排除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定罪处罚,维系自洗钱入罪的正当化与合理化。自洗钱犯罪的目的性限缩需要遵循有意规则与识别规则。
摘要对于刑法中打击错误的处理,历来有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激烈争论。两种主张都存在固执地追求理论自洽的缺陷,但均难以实现妥当惩罚的目标。从有效平衡惩罚犯罪与落实责任主义的关系、回应实践需要、避免刑法学说极端化的功能主义立场出发,应当避免对故意作过于抽象的理解,从修正的具体符合说出发思考问题,从而形成打击错误的判断逻辑:先审查行为人针对意欲侵害的对象是否有认识,进一步判断偏差结果是否仍然是行为
摘要按照公安机关开展的金析为证改革,大数据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以鉴定意见的方式呈现,按照鉴定意见的规则进行审查、质证,相关的分析技术、程序适用鉴定活动的相关规则,由此提炼出大数据证据的鉴定意见化问题。大数据证据的鉴定意见化具有特定的生成机制,包括资金数据分析成果无法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困境,公安机关对资金数据的分析方式、实践操作更契合鉴定活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符合鉴定意见的属性特征,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理论对此存在失误论、废除论等观点。经分析,失误论、废除论的核心论点均不能成立。从教义学的立场来看,认罪认罚案件鼓励认罪认罚协商,该制度包含了认罪认罚协商;司法实务中控辩协商虽然不够普遍,但控辩协商不够普遍的事实,不足以否定控辩双方理应充分协商的正当性;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并不违反控审分离等刑事诉讼原则;以美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仅适用于从轻处罚,已经暴露其弊端:对某些轻微犯罪案件或者数额犯,从宽无法体现,因此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动力不足,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从宽扩展至减轻处罚是发展趋势:从比较法看域外类似制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的立法例;从对我国部分地区法官、检察官的实证调研看存在减轻处罚的实践基础。从宽可以减轻的刑法理论基础包括预防刑理论和法益修复理论。从宽减轻处罚导致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