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立法的积极扩张与犯罪结构的轻刑化转变,推动刑事司法由治罪向治罪与治理并重,起诉裁量权则被认为是审前分流的主要载体。现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虽然可以实现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犯罪标签泛化等效果,却并未充分体现协商式司法理念,难以实现犯罪的有效预防。参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部分地区先行探索诉前考察机制,为拟被不起诉人设置志愿服务、社区劳动等附加条件,与域外起诉裁量权的发展趋势相近。轻微犯罪附
缠扰行为并非新现象,但其被犯罪化则是近些年才开始的立法实践。激起缠扰行为犯罪化的是美国女演员丽贝卡·谢弗(Rebecca Schaeff)案,谢弗被其粉丝缠扰了两年时间,后在其公寓里被粉丝杀害。迫于案件所激起的公众压力,加利福尼亚州于1990年开创性地颁布了反缠扰法案(CA Penal Code §646 9 PC),将缠扰行为直接犯罪化。缠扰行为不是美国的特有现象,中国也出现了很多这样的案件。比如2018年7月发生的河北涞源反杀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实施近一年来,从数据上看,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立法目的,降低了处刑案件量。伴随着新规落地实施,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发表了关于《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等文章,这一系列文章的出台,对于基层司法办案人员产生了比《意见》本身更为直接的影响。笔者结合近几年来自身代理此类案件的经
职能之职,是职司、执掌之意;能表示一种倾向性。所谓职能即因拥有国家权力或诉讼权利而存在发挥某种司法或者诉讼效能的倾向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系统中具有司法属性的专门机关,肩负着特定的司法使命和随时代发展而发生变化的法治任务,其历史发展的起伏跌宕,也随着国家的运势而呈现不同样貌。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参考苏联检察制度为起始,随国家与社会之发展,政治和经济等条件之变化也有所更
近年来,我国刑法在积极刑法观影响下呈现出一种轻罪化立法趋势,在这种转变之下,立法和司法的动态关系如何调整成为一个全新的研究方向。轻罪立法严密了刑事法网,契合当前风险社会应对新情况、新趋势的要求。但不可否认,存在刑法过分工具主义的隐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谦抑性要求脱离。在轻罪立法扩张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刑事司法应当如何应对这一立法趋势,从而最大程度兼顾法益保障与刑法谦抑性,值得进一步
摘要传统证据法的理论和实践对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的讨论,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诸多弊端。应当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为指导,以构成要件为基点构建证明评价机制。在证明对象上,以构成要件为基点,立足于实现准确认定事实、合理分配不利后果的功能,分为积极构成要件事实、消极构成要件事实、构成要件以外的程序及量刑事实;在证明标准上,以构成要件为基点进行类型化,积极构成要件事实采取确实、充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