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检察机关指控证据体系构建,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证明活动过程,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具有继受性特点,遵循原子论到整体论再到完善论的一般逻辑,且以案卷为载体,较为明确稳定。但在检察实践中仍存在依赖性较强、主动构建努力不足,部分案件存在指控偏向,亲历性方法应用不足,以及缺乏严密清晰及可展开的证据思维等问题。构建指控证据体系应强化结构思维,可借鉴美英证据结构理论及日本证据构造论,尊重本土探
摘要本文是德国刑事再审程序:传统结构与新近变革学术讲座讲稿,由德国法学家许乃曼教授主讲,中国社会科学院孙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郭烁教授评议,中国政法大学黄河副教授主持。自1877年以来,德国刑事诉讼即在原则上排除对已经宣告无罪之人不利的再审,因为刑事诉讼必须尽快地结束冲突,以便恢复法律上的和平。但在2021年,德国《建立实质正义法案》明确规定在谋杀等个别犯罪中,如出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形成对被宣告无罪者定罪
摘要基于立法明文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诉诸公诉方式解决,也能通过自诉手段启动司法程序。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的细化解释表面上赋予了被害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却往往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一方面,侦查权可以借由履行告知义务实现转移责任的目的;另一方面,私了行为获得了默许并且事实上取代了公力救济的主导地位。究其原因,针对可公诉可自诉的内涵把握尚存在某些误区。从公诉优于
摘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法益保护早期化,过失危险犯立法模式受到了积极的理论倡导。然而,我国刑法立法对此却持消极态度,被认为属于过失危险犯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险作业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等,其实都是他种危险犯类型。原因在于,过失危险犯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适用范围狭窄、法益保护不足和司法判断模糊。有鉴于此,我国应当寻求更为良好的替代性危险犯立法模式。在预防刑法领域,各国近年来的刑法立法普
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对于活跃市场交易、丰富投资策略、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实践中,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出于防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等的需要,往往会对投资者的资质、资金量、担保情况、可使用的杠杆比例以及强制平仓机制等设定较为严格的限制,监管机
摘要近年来,将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类型的共犯人认定为主犯的判决,引人注目。但是,在刑法理论上如何对其详尽说理,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日本的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将共同正犯的行为不限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而从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与实行犯同等程度或者匹配的因果影响的视角出发,将支配或者操控了行为过程,影响了共犯结果发生的共谋行为认定为共同正犯乃至主犯。在进行这种判断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行